再保险合同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2 07:51浏览量:1598
再稳妥合同是稳妥合同的一种,稳妥合同的根本准则均可在再稳妥合同中适用,但因为再稳妥合同的本身特色,再稳妥合同所适用的根本准则又不同于稳妥合同的根本准则,呈现出再稳妥的特征,反映了再稳妥准则的内在要求。
再稳妥合同是稳妥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转嫁给其他稳妥人稳妥的合同,归于涣散风险(Risk Assumption)合同。再稳妥合同因是稳妥人与其他稳妥人之间所签定的合同,脱离原稳妥合同而独立存在,但再稳妥法规却极为简略,乃至没有再稳妥的规则。究其原因,在原稳妥中,因为被稳妥人或许对稳妥一窍不通,为维护被稳妥人的利益,稳妥法有必要详细规则了稳妥人的行为;而在再稳妥中,两边当事人均为稳妥业者,即从事稳妥业的专业组织,法令无需对任何一方利益的维护,作出特别的规则。此外,再稳妥合同的根本内容是以直接稳妥合同为根底的,因此稳妥合同的根本准则可用以处理再稳妥合同所发作的问题。
再稳妥合同是一种稳妥合同,直接稳妥的根本准则大多适用于再稳妥合同,而稳妥的一般准则适用于再稳妥中,反映了再稳妥合同的特别性。可适用于再稳妥合同的稳妥合同的根本准则首要有:(1)最大诚信准则;(2)稳妥利益准则;(3)丢失添补准则。
一、最大诚信准则
在再稳妥合同中,最为重要的根本准则是最大诚信准则(Utmost Good Faith),因为再稳妥合同缔结与实行的特色,其对最大诚信准则的要求远远高于直接稳妥合同。
诚笃信用准则是民商法范畴内的根本准则,有帝王条款之称谓。我国《民法通则》规则了诚笃信用准则,日本民法典以诚信准则作为法典的首条,提醒了该准则关于悉数法令行为的规范性。德国民法典在债法中规则了诚笃信用准则。最大诚信准则是诚笃信用准则在稳妥范畴的详细表现,不只适用于直接稳妥合同,并且还适用于再稳妥合同。再稳妥合同的根本要求是最大诚信准则,大多数再稳妥买卖是在全球规模内进行的,再稳妥事务的承受与再稳妥合同的缔结,均依据原稳妥人的供给的状况,无法进行深化的查询。再稳妥人是否决议承受分保,分保份额的巨细,仅凭仗其对原稳妥人的信任,假如原稳妥人与再稳妥人之间缺少彼此信任,再稳妥事务的买卖就无法进行;另一方面,假如原稳妥人对再稳妥人缺少必要的信任,即关于再稳妥人是否会实行补偿职责,那么,再稳妥买卖相同无法进行,因此,原稳妥人只要信任再稳妥人的诚信。再稳妥合同是在稳妥同业之间缔结的,当事人深知最大诚信准则的内在和在再稳妥范畴内的特别要求。当事人在再稳妥合同的缔结、修正、理赔以及其他有关再稳妥事务的处理中,均应遵从最大诚信准则。在再稳妥合同中,照实奉告职责(Duty ofDisclosure)是最大诚信准则的详细表现。
照实奉告职责是最大诚信准则最根本的要求。再稳妥合同当事人避免奉告不实是远远不够的,他们有职责彻底发表悉数重要现实(All MaterialFacts),这种职责对再稳妥合同的两边当事人均适用。在Carter v. Boehm(1766)案子中,英国法官曼斯菲尔德爵士阐明晰最大诚信准则;在Re Bradley andEssex and Suffolk Accident Indemnity Society(1912)案子中,英国上诉法院法官Farwell着重,最大诚信对稳妥合同两边当事人均适用。尽管最大诚信准则,要求两边当事人均有发表信息的职责,可是发表信息的首要职责方是稳妥事务的分出公司,而并非稳妥事务的分入公司,因为分出公司了解分出事务的悉数状况,而分入公司则对所分入的事务一窍不通。从合同法理论看,再稳妥分出公司具有照实奉告职责,是因为再稳妥合同的射幸特征,为了平衡原稳妥人、再稳妥人之间的权力职责联系,法令和常规对其作出的特别要求。
照实奉告职责是再稳妥合同收效的根本条件。在再稳妥合同中,原稳妥人的发表职责与直接稳妥中被稳妥人的发表职责是相同的,不管是海上稳妥合同,还对错海上稳妥合同,为此,英国《1906年海上稳妥法》详细规则了投保人的奉告职责,一旦违背照实奉告职责,稳妥合同无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稳妥法第622条规则,原稳妥人在签定再稳妥合同之前或许之后,均应将严重风险事项奉告再稳妥人。在Sun Mutual Ins.Co. v. Ocean Ins. Co.案子中,法官指出,严重现实的奉告职责,在再稳妥和直接稳妥中均归于最大诚信,并且原稳妥人的奉告职责比被稳妥人的奉告职责要求更高。因此,原稳妥人有必要向再稳妥人发表悉数的重要现实,或许法令上以为应当知道的现实,而这些现实再稳妥人是不知道的或许再稳妥人被以为是不知道的。这些现实与所承保的风险密切相关,即一个慎重的稳妥人在决议是否承保以及承保的条件时应当考虑的要素。发表职责的构成是为了确保投保人或许原稳妥人对所提交风险的陈说是清楚、精确的。奉告不实与诈骗(Misrepresentationand Fraud),或许严重事项未发表(MaterialNon-Disclosure),均违背照实奉告职责。一旦原稳妥人违背发表职责,并且再稳妥人是因原稳妥人发表不实或许虚伪陈说而缔结再稳妥合同的,那么,再稳妥人有权免除再稳妥合同。我国稳妥法规则投保人违背照实奉告职责的,稳妥人有权免除合同。
当事人不只在缔结再稳妥合一起,适用最大诚信准则,并且在再稳妥合同实行时,也应适用最大诚信准则。尽管分出公司所发表的信息会影响分入公司缔结再稳妥合同的决议,以及再稳妥合同建立之后,再稳妥合同的间断条件,可是,依据再稳妥合同条款,分出公司依然有持续发表有关信息的职责。
再稳妥合同当事人的发表职责与原稳妥合同当事人的发表职责根本相同,但因为再稳妥合同本身的特色,又有不同与原稳妥合同之处。在再稳妥合同中,分出公司应将其从原稳妥合同的投保人所取得的全部严重现实,及时、精确地向再稳妥人发表;假如分出公司向再稳妥人所发表的信息不正确或许不充分,应向再稳妥人承当职责。分出公司应向再稳妥人发表其所知晓的原稳妥合同被稳妥人全部状况。
在原稳妥合同的被稳妥人违背发表职责或许奉告不实职责的状况下,再稳妥合同是否有用,取决于再稳妥合同的约好。长期以来,人们一向以为,原稳妥中的被稳妥人将虚伪的现实奉告稳妥人,而稳妥人在没有检查其真实性的前提下,将这些虚伪的现实奉告再稳妥人,再稳妥人有权免除再稳妥合同。在缔结原稳妥合同之前,假如被稳妥人作出了不正确的陈说,确保原稳妥单中现实的真实性,而这些陈说又成为缔结再稳妥合同的根底,再稳妥人一旦发现现实的本相,有权回绝承当职责。因此,再稳妥合同条款能够载明,假定原稳妥人信任被稳妥人的陈说,并确保其陈说的精确性的前提下,再稳妥合同收效。一旦证明被稳妥人的陈说是虚伪的,那么,再稳妥合同无效。
一般说来,发表严重现实的职责仅限于合同缔结之前,但合同的缔结仅仅是再稳妥事务活动的开端,而并非再稳妥事务的完结,每次依照再稳妥合同分入分保事务,实践上标明再稳妥事务的发动,尽管再稳妥人取得的信息对错常有限的,但在再稳妥合同的实践运作中,分出公司对再稳妥人承当最大诚信职责,而这些恰恰发作在再稳妥合同缔结之后。
一旦原稳妥人违背最大诚信准则,再稳妥人享有原稳妥人在原稳妥中所享有的权力,再稳妥人能够行使撤销权。一旦再稳妥人行使对再稳妥合同的撤销权,再稳妥合同则自始无效;可是,假如再稳妥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再稳妥人的权力消除,再稳妥合同依然有用。假如再稳妥人行使撤销权,致使再稳妥合同自始无效,依据英国1906年海上稳妥法的规则,分出公司有权要求再稳妥人全额返还再稳妥费。
二、稳妥利益准则
“无稳妥利益,则无稳妥”,我国稳妥法第12条规则,投保人或许被稳妥人关于稳妥标的没有稳妥利益的,稳妥合同无效。稳妥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许被稳妥人对稳妥标的具有的法令上供认的利益。投保人或许被稳妥人因稳妥标的发作稳妥事端而遭到危害时,这种利益将遭到危害;假如投保人或许被稳妥人没有这种利益,即便发作稳妥事端,也没有危害可言。因此,稳妥利益成为稳妥合同收效的要件。
在再稳妥合同中,再稳妥的稳妥标的与直接稳妥的稳妥标的不同。直接稳妥标的是指发作稳妥事端的标的,例如,火灾稳妥中的被稳妥建筑物,海上货品运输稳妥中的被稳妥货品,海上船只稳妥中的被稳妥船只等;而在再稳妥中,再稳妥的标的则是原稳妥人的稳妥职责。原稳妥人对再稳妥的标的具有法令上供认的利益,这种利益因直接稳妥中的稳妥事端的发作而遭到危害;假如不发作稳妥事端,原稳妥人则持续享有这种利益,这种利益便是再稳妥的稳妥利益,是再稳妥合同收效的要件。英国《1906年海上稳妥法》最早供认了直接稳妥与再稳妥之间的稳妥利益联系,如该法第9条第1款规则:“海上稳妥合同中的稳妥人对其承保的风险具有稳妥利益,并可将有关风险再稳妥。”德国商法典第779条以及海上稳妥法第1条也有相似的规则。
再稳妥因需求而发作,即原稳妥人为了涣散风险而组织再稳妥,直接稳妥一旦建立,原稳妥人即取得因有用的直接稳妥合同而发作利益的稳妥利益,其再稳妥合同一起收效,假如直接稳妥合同免除或许停止的,再稳妥合同也随之免除或许停止。
再稳妥的稳妥利益是以直接稳妥的稳妥职责规模为限,也便是说,使再稳妥的稳妥利益遭到危害的稳妥事端,再稳妥与直接稳妥相同——再稳妥的稳妥事端与直接稳妥的稳妥事端是共同的。再稳妥的稳妥利益的极限,因再稳妥方法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在份额再稳妥中,依据再稳妥金额确认再稳妥的稳妥利益;在非份额再稳妥中,则依据丢失的数额确认再稳妥的稳妥利益。以再稳妥金额为确认再稳妥的稳妥利益依据的,是金额再稳妥;以丢失数额为确认再稳妥的稳妥利益依据的,是丢失再稳妥。
再稳妥的稳妥利益在转分保中较为特别,转分保尽管是再稳妥的再稳妥,转分保合同依然规则,依照原稳妥合同的规则承当补偿职责(As Per Original),可是转分保承受人关于稳妥标的的利益,有时与转分保分出人并不彻底共同。换言之,转分保分出人所付出的再稳妥赔款,有时不能依据转分保合同的规则从转分保承受人取得补偿。例如,依据英国海上稳妥条款的规则,被稳妥人具有避免危害发作的职责。危害避免条款(Sue and LabourClause)规则,在被稳妥产业遭到风险时,被稳妥人应采纳悉数合理办法避免或许削减危害的发作,由此发作的费用由稳妥人承当,以此作为海上稳妥条款的附约。假定有一船东甲将其船只委交给稳妥人乙,船只的稳妥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乙稳妥人向再稳妥人丙组织再稳妥。甲为救助船只而支出了50万元人民币,但救助没有成功而发作全损。乙稳妥人除了向被稳妥人付出全损补偿之外,还应付出50万元人民币的危害避免费用。乙稳妥人不只能够从丙再稳妥人取得全损补偿,并且还能够取得危害避免费用的补偿。可是,假如丙再稳妥人再向转分保承受人丁组织转分保,并且再稳妥合同和转分保合同均有“依照原稳妥合同规则的危害避免条款”(As Per Original),丁转分保承受人无需向丙再稳妥人付出50万元人民币的危害避免费用,因为丙再稳妥人假如要从丁转分保承受人取得危害避免费用的补偿,那么,丙再稳妥人或许其代理人有必要为该船只的安全付出这项费用,而付出危害避免费用的是乙稳妥人而不是丙再稳妥人,丙再稳妥人因实行再稳妥合同的债款而向乙稳妥人付出了全损补偿和危害避免费用,因此只能从丁转分保承受人取得全损补偿,危害避免费用不能取得补偿。
总归,再稳妥的稳妥利益,尽管其规模与原稳妥的稳妥利益相同,但其极限却因再稳妥方法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转分保方面,因所触及的经济利益,应依据详细案子的状况来确认。
三、丢失添补准则
丢失添补是产业稳妥的根底,在稳妥事端发作之后,投保人或许被稳妥人只能依照其实践遭到的危害,恳求稳妥人进行补偿,不能因此而取得额定的利益。再稳妥归于职责稳妥,因此是丢失添补合同。在再稳妥合同中适用丢失添补准则,只要原稳妥人有权向再稳妥人恳求补偿。丢失的补偿发作在原稳妥人与再稳妥人之间,原稳妥人是否现已实行其对被稳妥人的职责,与再稳妥人没有任何联系。换言之,再稳妥人不得以原稳妥人没有实行其对直接稳妥中的被稳妥人职责为由,回绝实行其对原稳妥人的职责。此外,原稳妥人相同也不得以再稳妥没有实行其赔付职责为由,回绝向直接稳妥中的被稳妥人实行其赔付职责。如我国《稳妥法》第30条第3款规则:“再稳妥分出人不得以再稳妥承受人未实行再稳妥职责为由,回绝实行或许拖延实行其原稳妥职责。”
在原稳妥人破产的状况下,再稳妥人的添补职责以原稳妥人的补偿职责为准,再稳妥人应当付出的赔款,归破产管理人全部,成为破产稳妥人产业的一部分,由债权人参加分配。可是,直接稳妥合同中的被稳妥人不得直接向再稳妥人行使补偿恳求权。如我国《稳妥法》第30条第2款规则:“原稳妥的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不得向再稳妥承受人提出补偿或许给付稳妥金的恳求。”我国台湾地区稳妥法也有相同的规则。可是,因为被稳妥人只能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参加被破产的稳妥人产业分配,被稳妥人的利益缺少必要的保证。为了维护被稳妥人的利益,英美法对被稳妥人直接向再稳妥人行使恳求权,采纳必定的情绪。被稳妥人经过在再稳妥合同中规则直接给付条款(Cut-throughClause),便能够直接向再稳妥人行使补偿恳求权。
再稳妥人添补丢失的规模,是以再稳妥标的的规模为准,即便优惠赔款(Ex-gratia Payment),有必要以再稳妥合同有规则的才能够施行。再稳妥人关于直接稳妥合同规则规模之外的丢失,不承当补偿职责。例如,在Merchants MarineIns. Co. v. Liverpool Marine and General Ins. Co.案子中,依照稳妥单的规则,原稳妥人在没有补偿职责状况下对被稳妥人给予了赔付,原稳妥人以再稳妥合同中的“To Pay As May BePaid Thereon”条款为由,恳求再稳妥摊付赔款。法院却以为该句话的意思为“To Pay As Liable to PayThereon”,而不是“Liable to Pay”,即有补偿职责,因此再稳妥人不用承当摊赔职责。此外,再稳妥人在向原稳妥人实行添补丢失的赔付职责时,有权要求原稳妥人提示丢失的依据,原稳妥人应承当举证职责,不然,再稳妥人有权回绝承当补偿职责。即便原稳妥合同所规则的稳妥事端发作,并且归于再稳妥合同承保的职责规模,可是,再稳妥人的添补职责并不当然发作,应依据再稳妥方法而定,再稳妥方法不同,再稳妥人的添补职责也大不相同,例如,在超量赔款再稳妥合平等非份额再稳妥合同中,假如原稳妥人的补偿金额没有超过起赔额,那么,再稳妥人无需承当添补丢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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