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29 17:00浏览量:339

1?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登时承当因此而发作 的相应法令责任的安排。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安排;
(2)行政主体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安排;
(3)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当法令责任的安排。
2?行政主体的职权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方式,是行政主体施行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历及其权能。行 政职权一般可分为固有职权和颁发职权两大类。前者以行政主体的建立而发作,并随行政主 体的消除而消除;后者来自于法令、法规或有权机关的授权行为。
行政职权大致包含如下内容:
①行政立法权。所谓行政立法权,即根据宪法和法令的规则,行政主体有拟定和发布行政法 规、行政规章的权利。
②行政决议计划权。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对其所辖范畴和范围内的严重行政管理事项作出决议计划。
③行政决议权。行政决议权,包含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中的详细事宜的处理权,以及法 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未明确规则的事项的规则权。
④行政指令权。行政指令权,即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经过书面的或口头的行 政决议,依法 要求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作出必定行为或不作出必定行为,而相对方有必要遵守的权利。
⑤行政实行权。即行政主体根据有关法令、法规和规章的规则或许有关上级部门的决议和 指令等,在其所辖范围内详细实行行政事务的权利。
⑥行政处分权(行政制裁权)。即行政主体对其所辖范围内的行政相对方违背有关法令 标准的行为(包含某些未依法实行责任的行为),依法对其施行处分等法令制裁的权利。
⑦行政强制实行权。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当法定责任人或某项详细行政法令关系的责任 人不依法实行责任时,行政主体采纳法定的强制措施,以促进法定责任人实行法定的责任或 者到达与实行责任相同状况的权利。
⑧行政司法权。即行政主体作为某项胶葛的第三人,对当事人两边的胶葛进行调停、裁定 、判决和复议的权利。
行政调停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方针、法令为根据,以自愿为准则,经过说服教育的 办法,促进两边当事人友爱洽谈,达成协议,然后处理争议的权利。
行政裁定权,是指行政机关建立的特定行政裁定组织,依法按照裁定程序对两边当事人之 间的特定的民事或经济胶葛作出公断的权利。
行政判决权,是指依法由行政机关按照法令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作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 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胶葛进行检查,并作出判决的权利。行政判决的目标是特定的 民事胶葛,如权属胶葛、侵权胶葛和损害赔偿胶葛等,而不是行政胶葛。行使行政判决权 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或法定的行政组织。
行政复议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方的请求,按照法定程序对详细行政行为进行复核、审 查的权利 。根据行政复议权,行政复议的目标只能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发作的行政争议案子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只能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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