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规定劳务派遣合同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09 07:10浏览量:55
《劳作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则:劳务差遣单位差遣劳作者应当与承受以劳务差遣方法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缔结劳务差遣协议。劳务差遣协议应当约好差遣岗位和人员数量、差遣期限、劳作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付出方法以及违背协议的职责。这一规则清晰了劳务差遣协议缔结的主体和内容。
法令是怎么规则劳务差遣合同的
劳务差遣这一用工方法自诞生以来,劳务差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一向经过缔结劳务差遣协议清晰两边的权利义务联系,可是,大都劳务差遣协议的内容都不标准,往往只约好差遣人数、差遣期限和费用,关于被差遣劳作者的权益则触及不多,因此,劳务差遣协议一般被看作是劳务差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事,与被差遣劳作者没有多大联系。更多的情况下,许多条款的约好往往是劳务差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暗箱操作,被差遣劳作者底子不知道劳务差遣协议的内容,也不知两边所约好的被差遣劳作者的工资水平。《劳作合同法》的这一规则标准了劳务差遣协议的内容,对标准劳务差遣用工方法将发挥活跃的效果。
该条的意义有二:一是劳务差遣协议的缔结;即劳务差遣单位应当与承受以劳务差遣方法用工的单位缔结劳务差遣协议。二是劳务差遣协议的内容;即劳务差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差遣协议中,清晰差遣岗位和人员数量、差遣期限、劳作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劳作报酬和社会保险费数额的付出方法、违背协议的职责。这其间最重要的是劳作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及其付出方法。以往劳务差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大多是在这个问题上做手脚,现在有了法令的规则,将堵住劳务差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做手脚的这一途径,使劳务差遣协议的缔结愈加标准和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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