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19 18:36浏览量:838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发翠,曾有名杨发吹、杨巧妹,女,1967年4月2日出世,汉族,小学结业,农人,住原阳县官厂乡全屋村。因涉嫌重婚于2003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6月22日被拘捕。现押原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娄刘壮,男,1971年5月25日出世,汉族,初中结业,农人,住原阳县蒋庄乡东王屋村。因涉嫌重婚于2003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6月22日被拘捕。现押原阳县看守所。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公刑诉(2003)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发翠,娄刘壮犯重婚罪,于200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独任审判,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发翠、娄刘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月8日,与孙克锋是夫妻关系的杨发翠因与孙克锋气愤离家出走,在路上结识了东王屋村娄刘壮,便随娄刘壮回到家中日子,并于2003年3月10日与娄刘壮处理了成婚证,以夫妻名义日子至今,娄刘壮明知杨发翠已有爱人,还与其处理成婚证,以夫妻名义日子至今。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贰言,并有杨发翠、娄刘壮处理的成婚证、计划生育手册,官厂乡全屋村出据的证明资料,官厂乡计划生育合同书,被害人孙克锋的陈说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发翠已有爱人而又与别人成婚,娄刘壮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重婚罪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定性精确,适用法律正确,应予采用。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体现,可酌情从轻处分。依据罪刑相适应的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杨发翠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被告人娄刘壮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二被告人的刑期均自2003年6月17日起至2003年12月1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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