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方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6 17:39浏览量:188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进和加强对产业稳妥公司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的办理,鼓舞产业稳妥公司立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稳妥公司,是指经稳妥监督办理机构赞同建立,并依法挂号注册的产业稳妥公司。
本办法所称稳妥公司分公司,是指产业稳妥公司直接办理的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稳妥机构,包含前两款所指稳妥公司以及稳妥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我国稳妥监督办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我国保监会)依法对稳妥机构的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施行监督办理。
我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在我国保监会授权规模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稳妥机构的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应当依照本办法报我国保监会或许派出机构批阅或许存案。
第五条 对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施行的监督办理,遵从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避免不正当竞争的准则。
第六条 稳妥机构拟定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结构明晰、文字精确、表述谨慎、浅显易懂;
(二)要素完好,不失公正,不危害被稳妥人的合法权益,不危害社会公众利益;
(三)契合法令、行政法规和我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则;
(四)稳妥费率厘定合理,不危及稳妥公司的偿付能力或许阻碍商场公正竞争;
(五)我国保监会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稳妥公司拟定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应当加强办理,防备危险。
稳妥公司应当活跃推动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的浅显化、标准化。
第二章 批阅
第八条 稳妥公司应当将下列险种的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报我国保监会批阅:
(一)依法施行强制稳妥的险种;
(二)我国保监会确定的其他联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
我国保监会依法设定稳妥险种批阅的规模,并能够依据实际状况进行调整。
第九条 稳妥公司报送批阅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请求文件;
(二)批阅表一式两份;
(三)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文本;
(四)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的阐明材料,包含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的主要特点、商场危险和运营危险剖析;
(五)精算职责人签署的稳妥费率精算陈述,包含精算假定、办法、公式和测算进程;
(六)精算职责人声明书;
(七)法令职责人声明书;
(八)一切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
(九)我国保监会规则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稳妥公司修正经批阅的稳妥条款或许稳妥费率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报送批阅。
稳妥公司报送修正的稳妥条款或许稳妥费率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则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修正原因及修正前后的内容对比阐明。
第十一条 稳妥公司分公司能够在我国保监会规则的规模内调整其总公司报经批阅的稳妥费率,但应当经其总公司赞同后,报所在地派出机构批阅。
稳妥公司分公司调整其总公司报经批阅的稳妥费
率超越我国保监会规则的规模的,应当由其总公司报送我国保监会批阅。
第十二条 稳妥公司分公司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报送批阅前条第一款规则的稳妥费率,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则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总公司赞同的正式文件。
第十三条 稳妥机构须经批阅的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应当经我国保监会或许派出机构批阅后方可运营运用。
第三章 存案
第十四条 稳妥机构拟定本办法第八条规则以外的其他险种的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应当在运营运用后10个作业日内报我国保监会或许派出机构存案。
第十五条 稳妥公司应当向我国保监会报备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存案表一式两份;
(二)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文本;
(三)法令职责人声明书;
(四)精算职责人声明书;
(五)一切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
(六)我国保监会规则的其他材料。
外国产业稳妥公司分公司应当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备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
第十六条 稳妥公司分公司能够拟定本办法第八条规则以外险种的稳妥条款、稳妥费率或许修正其总公司已报经存案的稳妥条款、稳妥费率,但应当经其总公司赞同并向所在地派出机构存案。
第十七条 稳妥公司分公司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报送存案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除提交第十五条规则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总公司赞同的正式文件。
第十八条 我国保监会或许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依据下列状况别离作出处理:
(一)报备材料不完好的,告诉稳妥机构在10个作业日内补正材料;
(二)报备材料完好齐备或许稳妥机构补正材料的,我国保监会或许派出机构应当对存案表进行编号、加盖印章,一份存档,一份交还稳妥机构。
第四章 组合式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的办理
第十九条 稳妥机构能够对现已批阅或许存案的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进行组合式运营运用,无需报送批阅或许存案。
稳妥机构运营运用组合式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对现已批阅或许存案的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作出修正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则从头报送批阅或许存案。
稳妥机构将组合式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报送批阅或许存案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规则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组合式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的称号及其稳妥单款式。
第二十条 稳妥机构运营运用组合式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应当别离列明各稳妥条款对应的稳妥费、稳妥金额或许职责限额。
第五章 法令职责人和精算职责人
第二十一条 稳妥公司应当指定一名法令职责人和一名精算职责人,别离担任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的法令和精算事务。
稳妥公司应当向法令职责人和精算职责人供给其承当作业职责必需的信息,并充沛尊重法令职责人和精算职责人的专业定见。
第二十二条 稳妥公司指定法令职责人和精算职责人,应当经我国保监会核准。法令职责人、精算职责人未经核准的,我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认可其出具的法令职责人声明书、精算职责人声明书以及经其签署的其他相关陈述。
稳妥公司与其法令职责人、精算职责人免除聘任或许托付联系的,该法令职责人或许精算职责人的资历主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 稳妥公司法令职责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居处;
(二)法令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许具有《律师资历证书》或许《法令工作资历证书》;
(三)3年以上国内稳妥或许法令从业经历;
(四)曩昔2年内未因执业行为违法遭到行政处分;
(五)未受过刑事处分;
(六)我国保监会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稳妥公司请求核准法令职责人,应当向我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历审阅请求表;
(二)拟任人身份证明和居处证明复印件;
(三)拟任人学历证明和专业资历证明复印件;
(四)我国保监会规则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稳妥公司精算职责人应当具有的条件、稳妥公司在请求核准精算职责人时应当向我国保监会提交的材料,由我国保监会另行规则。
第二十六条 法令职责人担任出具法令职责人声明书,并对稳妥条款承当下列职责:
(一)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等法令、行政法规和我国保监会有关规则;
(二)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危害投保人、被稳妥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要素齐备、文字精确、言语浅显、表述谨慎;
(四)我国保监会规则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精算职责人担任签署精算陈述并出具精算职责人声明书,承当如下职责:
(一)精算陈述内容齐备;
(二)精算假定和精算办法契合通用精算原理和我国保监会有关规则;
(三)对有利益演示的产品,利益测算办法契合通用精算原理和我国保监会有关规则;
(四)稳妥费率厘定合理,成果满意足够性、恰当性和公正性准则;
(五)我国保监会规则的其他精算方面的职责。
第六章 监督办理
第二十八条 现已批阅或许存案的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需求修正的,稳妥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则从头报送批阅或许存案。
稳妥公司分公司运用其总公司现已我国保监会批阅或许存案的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无需报送批阅或许存案。
第二十九条 稳妥机构运用稳妥协议承保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则报送批阅或许存案。
第三十条 稳妥公司与其法令职责人、精算职责人免除聘任或许托付联系的,应当自免除聘任或许托付联系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书面陈述我国保监会。
第三十一条 稳妥机构现已存案的稳妥条款或许稳妥费率被发现存在违背本办法第六条规则的,由我国保监会或许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或许中止运营运用。
第七章 法令职责
第三十二条 稳妥机构未依照规则将应当报送批阅的险种的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报送批阅的,由我国保监会或许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能够约束事务规模、责令中止承受新事务或许撤消运营稳妥事务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稳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我国保监会或许派出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照规则将应当报送存案的险种的稳妥条款和保
险费率报送存案的;
(二)未依照规则报送有关陈述、报表、文件和材料的。
第三十四条 稳妥机构报送批阅或许存案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或许报送核准法令职责人、精算职责人,成心隐秘有关状况、供给虚伪材料或许回绝供给实在材料的,由我国保监会或许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能够约束事务规模、责令中止承受新事务或许撤消运营稳妥事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三十五条 对下列行为之一负有直接职责的稳妥机构高档办理人员、法令职责人、精算职责人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由我国保监会或许派出机构视情节予以正告,责令予以调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未依照规则将应当报送批阅的险种的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报送批阅的;
(二)未依照规则将应当报送存案的险种的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报送存案的;
(三)未依照规则报送有关陈述、报表、文件和材料的;
(四)报送批阅或许存案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或许报送核准法令职责人、精算职责人,成心隐秘有关状况、供给虚伪材料或许回绝供给实在材料的。
第三十六条 稳妥机构现已存案的稳妥条款或许稳妥费率被发现存在违背本办法第六条规则,我国保监会或许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或许中止运营运用,稳妥机构逾期不改正或许未中止运营运用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能够约束事务规模、责令中止承受新事务或许撤消运营稳妥事务许可证;对负有直接职责的稳妥机构高档办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由我国保监会或许派出机构视情节予以正告,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法令职责人违背第二十六条规则的、精算职责人违背第二十七条规则的,由我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可要求其提交书面查看;两年内两次违背上述规则的,由我国保监会视情节予以正告,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两年内三次违背上述规则的,由我国保监会责令调换,并自发现其违规之日起2年内不再核准其法令职责人或许精算职责人资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我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我国稳妥监督办理委员会行政许可施行办法》规则的程序和期限,对稳妥机构提出的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法令职责人和精算职责人行政许可请求进行受理、检查和决议。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现已批阅或许存案的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能够持续运用。
稳妥机构改变前款规则的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应当依照本办法从头报送批阅或许存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现已我国保监会检查认可的法令职责人资历和精算职责人资历持续有用。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产业稳妥公司分公司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的办理适用本办法对产业稳妥公司总公司的规则。
政策性出口信誉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的办理,另行适用国家有关规则。
第四十二条 港澳台地区稳妥公司在我国境内的产业稳妥公司分公司,对比外国产业稳妥公司分公司进行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我国保监会担任解说。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保监会此前公布的有关规则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作规则的,适用其规则。
《产业稳妥条款费率办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9号)、《关于产业稳妥条款费率存案办理的告诉》(保监发〔2001〕120号)、《关于产业稳妥条款扩展开办区域问题的告诉》(保监发〔2002〕93号)、《关于施行产业稳妥公司条款费率过后存案准则有关问题的告诉》(保监发〔2004〕34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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