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保险挂号处理暂行办法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日
听讼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期望能够帮您答疑解惑。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作和社会保证部拟定了《社会保险挂号处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标准社会保险挂号处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据法令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则应当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则处理社会保险挂号,收取社会保险挂号证。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作保证行政部分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主管社会保险挂号。
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应当与有关部分相互配合,加强对社会保险挂号的处理。
第二章挂号
第五条从事出产运营的缴费单位自收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出产运营性单位自建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请求处理社会保险挂号。法令实施前没有参与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据法令第八条,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则的证件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处理社会保险挂号。
法令实施前现已参与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补办社会保险挂号。
第六条社会保险挂号实施属地处理。
缴费单位具有
异地分支组织的,分支组织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独自请求处理社会保险挂号。
跨区域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挂号地由相关区域洽谈确认。定见不共同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确认挂号地。
第七条缴费单位请求处理社会保险挂号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挂号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同意建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能监督部分颁布的组织组织共同代码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规则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八条对缴费单位填写的社会保险挂号表、供给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阅结束;符合规则的,予以挂号,发给社会保险挂号证。
第三章改动挂号
第九条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挂号事项之一发作改动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挂号组织请求处理改动社会保险挂号:
(一)单位名称;
(二)居处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组织共同代码;
(六)主管部分;
(七)从属联系;
(八)开户银行帐号;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规则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处理改动挂号或有关机关同意或宣告改动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挂号组织处理改动社会保险挂号:
(一)改动社会保险挂号请求书;
(二)工商改动挂号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同意或宣告改动证明;
(三)社会保险挂号证;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规则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请求改动挂号单位提交资料完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发给社会保险改动挂号表,并由请求改动挂号单位依法照实填写,经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审阅后,归入缴费
单位社会保险挂号档案。
社会保险改动挂号的内容触及社会保险挂号证件的内容需作更改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应当回收原社会保险挂号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从头核发社会保险挂号证。
第四章刊出挂号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发作闭幕、破产、撤消、兼并以及其他景象,依法停止社会保险缴费责任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挂号组织请求处理刊出社会保险挂号。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处理刊出挂号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挂号组织请求处理刊出社会保险挂号;依照规则不需求在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处理刊出挂号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同意或许宣告停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挂号组织请求处理刊出社会保险挂号。
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撤消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挂号组织请求处理刊出挂号。
第十四条缴费单位因居处变化或出产、运营地址变化而触及改动社会保险挂号组织的,应当自上述变化发作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挂号组织处理刊出社会保险挂号,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处理社会保险挂号。
第十五条缴费单位在处理刊出社会保险挂号前,应当结清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缴费单位处理刊出社会保险挂号时,应当提交刊出社会保险挂号请求、法令文书或其他有关刊出文件,经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核准,处理刊出社会保险挂号手续,缴销社会保险挂号证件。
第五章挂号证件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挂号证的款式由劳作和社会保险部拟定。社会保险挂号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共同印制,必要时可印制副本。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挂号证号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标识,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共同编码。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应当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编码表报劳作和社会保证部存案。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挂号证由缴费单位保管。缴费单位在处理招聘和
解雇员工手续时应当出示社会保险挂号证。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挂号表、挂号证填写的相关内容应当实在而且共同。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挂号证件,实施定时验证和换证准则。缴费单位应当在规则的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处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挂号证件不得假造、变造、转让、涂抹、生意和损毁。
丢失社会保险挂号证件的,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挂号组织陈述,并请求补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供给当月缴费单位社会保险挂号、改动挂号及刊出挂号的状况。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能够依据本办法拟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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