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04 11:31浏览量:783
合同期满构成现实劳作联系可随时停止劳作合同吗
裁定成果:本案调停无效,判决单位与毛某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
分析:依据劳作部《关于实施劳作合同准则若干问题的告诉》第14条“有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停止或续订手续而构成现实劳作联系的,视为续订劳作合同”的规则,本案中单位在劳作合同期满后未办理停止手续,并给毛某交纳了三项社会保险、支付了生活费,应确定两边当事人已构成了现实劳作联系,视为单位赞同续延劳作合同。依据《劳作法》第二十条“劳作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以上,当事人两边赞同续延劳作合同的,假如劳作者提出缔结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的规则,单位应与毛某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
案情简介:
1996年8月1日,员工毛某与单位签订了三年期劳作合同,此刻,毛某在单位已作业了8年。1999年6月31日,即劳作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单位书面告诉毛某合同期满即停止。毛某当即向单位表明不赞同,期望单位可以与其续签劳作合同,单位表明不赞同。但合同期满后,单位未办理与毛某停止劳作合同的手续,而为毛某开具了下岗证明、支付了毛某三个月的生活费、为毛某交纳了三项社会保险费至1999年10月。自1999年11月起,单位停发了毛某的生活费。1999年12月10日,毛某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申述,要求与单位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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