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作交通事端的车辆有必要当即泊车,当事人有必要维护现场、抢救伤者和产业(有必要移动时应当标明方位)并当即打“122”电话报警,听候处理。
二、公安交警部门接报后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产业,勘查取证,康复交通。
三、经现场勘查,不属路途交通事端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造非路途交通事端的定论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属路途交通事端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立案查询。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对交通事端车辆、物品、尸身、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况及有关路途状况进行查验或许判定。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告诉死者家属在事端发作之日起10日内处理丧葬事宜,并告诉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预付伤者的抢救
医疗费及事端职责保证金,如不预付则暂扣车辆直至事端处理结案。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明事端原因后,依法对事端作出职责确认。当事人对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不服的,能够在接到职责确认书后15日内,向支队法制科请求从头确认;支队法制科受理后30日内作出从头确认。交通事端职责从头确认决定为终究确认。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端原因、确认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交通事端形成的丢失状况后,招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停。对交通事端致伤的,调停从医治完结或定残之日起;对交通事端致死的,调停从规则的处理丧葬事宜完毕之日起;对交通事端仅形成产业丢失的,调停从确认丢失之日起,在30日内调停二次,必要时可延长15日。
八、经调停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造《路途交通事端调停书》;经调停达不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造《路途交通事端调停完结书》。
九、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停完结或当事一方不实行调停书协议的,当事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交警部门不再调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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