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在闭幕后,原出资人职责有职责吗?原出资人的职责有哪些呢?下面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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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则,个人独资企业闭幕应当由出资人自行清算或许由债款人恳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进行清算。清算便是收拾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款债款。为此,本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则了出资人自行清算应当告诉和布告债款人的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企业作为经济实体的资历就消除了。假如债款人因种种原因未能在规则的期限内申报其债款,或许其债款未能悉数清偿,在个人独资企业闭幕后,怎么处理该债款呢?本条对此作了规则。
首要,本条规则原出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款仍承当归还职责,这是由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所决议的。
榜首,本法规则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出资,企业产业为出资人个人一切,出资人是以其个人产业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职责。因而,出资人应当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款承当悉数职责。
第二,本法规则个人独资企业的产业不足以清偿债款的,出资人应当以其个人一切的其他产业予以清偿。即个人独资企业清偿债款,不只限于企业的产业,还包含出资人个人的其他产业。
这些就决议了个人独资企业在闭幕后,原出资人的偿债职责仍不能革除。在这点上与合伙企业相同,与公司不同。与合伙企业相同,是因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款也承当无限职责,仅仅因为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所以这种无限职责是无限连带职责。
因而,合伙企业法规则在合伙企业闭幕后的必定期限内,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款仍应承当连带归还职责。与公司不同,是因为有限职责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其悉数财物对公司债款承当职责,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款承当职责。因而,公司在闭幕清算时,关于在公司法规则期限内未申报债款的债款人,视为抛弃债款,不列入清算规模,可是对公司明知而又未告诉的债款人在外。假如债款人超越申报期限提出债款要求的,经清算组核定,只能就公司的剩下产业恳求清偿。假如公司的剩下产业现已依照股东的出资份额分配结束,超越债款申报期限提出要求的债款人将损失受偿的时机,公司股东对其债款没有归还的职责。
其次,本条对出资人就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款承当归还职责规则了时刻约束。即债款人在个人独资企业闭幕后五年内未向债款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职责消除。
这便是说,出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款承当归还职责不是无限期的。规则五年的期限,有利于敦促债款人及时建议权力。假如没有时刻约束,权力人或许就会不注重及时行使其恳求权,使其债款不能得到及时归还。另一方面,规则期限,有利于及时了断两边的债款债款联系,以维护社会经济联系的安稳。假如没有期限约束,就等于供认债款人的恳求权具有永久效能,而当其不行使时,其与出资人的联系就会长时间处于不安稳状况。合伙企业法就有这样的规则。其具体内容是合伙企业闭幕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款仍应承当连带职责,但债款人在五年内未向债款人提出偿债恳求的,该职责消除。
本条的规则既反映了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以其个人产业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职责的特征,以维护债款人的利益,又统筹了维护社会经济联系安稳的需求。因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款人应当依法及时行使其权力,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危害。
我国法律规则出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款仍承当归还职责,这是由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所决议的。以上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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