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转让未通知保险公司的理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2 09:00浏览量:714

1999年1月5日,某轿车租借公司(以下简称租借车公司)将其一切的桑塔纳轿车向当地某稳妥公司(以下简称稳妥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职责险和附加盗抢险,被稳妥人为该租借车公司,稳妥期限自1999年1月6日零时起至2000年1月5日24时止。合同签定后,租借车公司按期交给了稳妥费。1999年5月2日,租借车公司将一辆桑塔纳轿车过户给罗某个人一切,一起罗某与租借车公司约好,其每年向租借车公司交纳管理费和各种税费,车辆以租借车公司的名义向稳妥公司投保,稳妥费由罗某个人交给。
2.案情剖析
本案中,投保人租借车公司在投保时,因其是标的物的一切人而具有稳妥利益,在稳妥事端发作时,尽管其不再是标的物的一切人,但他又因是标的物的管理人而相同对稳妥标的具有稳妥利益。反之,若本案中的租借车公司将稳妥标的转让给罗某后就不再与其发作任何法律关系,那么,在事端发作时,因租借车公司对稳妥标的不具有稳妥利益,稳妥公司可以此为由回绝承当稳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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