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承继法规矩公证遗言由遗言人经公证机关处理和代书、录音遗言应当有见证人在场。该规矩为承继人依法承继供给了保证。但有些被承继人因对法令概念了解不清,未按规矩处理,成果给承继人在承继中造成了费事。
房产计划留给孙女奶奶请律师写遗言
张大妈的老伴早逝,把一套价值50多万元的房产留给了张大妈。张大妈有两个儿子,一个孙女、一个孙子。孙女断奶后一向由茕居的张大妈带看。孙女上了初中今后,虽和爸爸妈妈一同日子,但常常会去看望茕居奶奶,帮助做些洗洗刷刷之类的家务。张大妈与孙女的爱情很深,决定在自己走后把房子留给孙女。为此,她想到应该立份遗言,写明这套房子由孙女承继。张大妈听人说,承继房产时要处理
过户手续。而办过户手续时,有必要要办证。张大妈在没有问理解办什么证的情况下,就去律师事务所请了两位律师,一位代笔写遗言,一位作遗言见证人,处理了一份把房子赠予孙女的遗言。张大妈认为有了这份通过律师事务所办证的遗言,将来孙女承继和过户该房产就没有问题了。
房产承继遗言未经公证房管部分回绝处理过户
几年后,张大妈逝世了,她的孙女在其爸爸妈妈的陪同下,拿着张大妈的那份遗言去房管部分处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却被工作人员回绝,原因是遗言没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由于,房产承继遗言没有通过公证,房产是
不能过户的。
司法部、建设部发布的《关于房产挂号处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告诉》规矩,遗言人为处置房产而建立的遗言,应当处理公证。公证是承继房产、处理房产过户的必要条件,即凭遗言过户房产有必要是“公证遗言”而不是“见证遗言”。
“见证”与“公证”的差异
依据《律师见证遗言规矩》第三条规矩,律师为遗言作见证是律师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言人建立遗言行为实在、合法的活动。经律师见证证明的遗言为律师见证遗言。此即“见证遗言”,是指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名义,就有关的法令行为或法令现实的实在性和合法性慎重检查证明的一种律师非诉讼事务活动。而“公证”是公证安排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请求,按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令行为、有法令含义的现实和文书的实在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见证以律师的名义进行,通过律师见证的遗言效能相当于自书遗言,见证律师只能充任证人的身份,从法令特点上看,仍归于“私证”,而公证是由国家公证安排代表国家进行的。见证遗言与公证遗言法令效能是不同的,“见证”在法令上仅有一般的依据效能,而“公证”则具有法定的依据效能。有些公证文书还被赋予强制执行效能,有些公证证明则成为某些法令行为建立的必要条件。
房管部分不处理过户承继人可向法院求助
那么,张大妈的孙女应该选用什么途径,才干处理房产过户手续呢?正确的办法应当是诉请法院审定该代书遗言的实在性,只要在法院作出其实在性的裁决后,房产处理部分才会赞同处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