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适用范围三性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14 00:37浏览量:1532
劳务差遣又称人才差遣、人才租借、劳作差遣、劳作力租借,是指由劳务差遣组织与差遣劳工缔结劳作合同,由要派企业(实践用工单位)向差遣劳工给付劳务酬劳,劳作合同联系存在于劳务差遣组织与差遣劳工之间,但劳作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差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践用工单位)之间。
《劳作合同法》第66条规则:“劳务差遣一般在暂时性、辅助性或许代替性的作业岗位上施行。”
全国人大法工委向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给出答复,答复确认了劳务差遣用工方式的三原则:暂时性、辅助性和代替性。
所谓辅助性,即可运用劳务差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
代替性,指正式职工暂时脱离无法作业时,才可由劳务差遣公司差遣一人暂时代替;
暂时性,即劳务差遣期不得超越6个月,可是现在也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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