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在享有著作权的一起,也应对社会承当必定的责任,其权力行使在必定程度上受到约束。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进行约束能够使著作更广泛地被社会运用,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开展。
在某些情况下,运用已宣布的著作,能够不经著作权人赞同,不向其付出酬劳,也即著作权的合理运用。但应当指明作者的
名字、著作名称,而且不得侵略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力。
<一> 为个人学习、研讨或许赏识,运用别人现已宣布的著作,未宣布著作不在其列。运用别人著作的方法能够是著作权法规则的仿制、改编、翻译等多种形式的运用,但这种运用有必要是以个人学习、研讨或赏识为意图,而不能用来出书、租借、出借和其他营业性的运用。不能超出个人规模扩展至第三人或许家庭其他成员或为盈余等意图运用均不是法律规则的合理运用。
<二> 为介绍、谈论某一著作或许阐明某一问题,在著作中恰当引证别人现已宣布的著作。这一规则的恰当引证有必要具有下列条件:有必要仅限于介绍、谈论某一著作,阐明某一问题;引证别人的著作应当阐明著作出处和作者名字;所引证部分不能构成引证人著作的首要部分或许本质部分。引证份额不恰当,很可能转化为抄袭,不得危害被引证著作著作权人的利益。
<三> 为报导时势新闻,在报纸、期刊、播送电视节目或许新闻记载片中引证现已宣布的著作。为了报导新闻时势即以报导单纯的现实音讯为意图,由传达媒介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向大众供给著作的片断,不可避免地再现已宣布的著作。在这里应留意以下四点:
⒈运用意图仅限于报导时势新闻;
⒉被运用的著作有必要是现已宣布的;
⒊契合引证的数量极限;
⒋应注明被引证著作的出处。
<四> 报纸、期刊、播送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许播映其他报纸、期刊、播送电台、电视台现已宣布的社论、谈论员文章,或在大众集会上宣布的说话。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映的在外。
这些文章通常是标明国家和有关政府部门在经济、政治、交际等问题上的严重方针政策,期望广为传达,为国内外读者、听众敏捷了解。
<五> 为校园讲堂或许科学研讨,翻译或许少数仿制现已宣布的著作,供教育或科研人员运用,但不得出书发行(校园讲堂是指面授教育,函授、播送或电视教育不在此列),校园包含全日制一般校园,也包含各类业余校园。运用人和运用意图仅限于教育科研人员为了讲堂教育和科学研讨,不得用于学生的学习运用,既使不盈余,也不属于合理运用。依此规则而运用别人著作,不得影响著作的正常运用,也不得无故危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六>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事运用现已宣布的著作(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军事机关)。其运用有必要是公事意图,即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大众利益。不得影响著作的正常运用和无故危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七>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设或许保存版别的需求,仿制本馆保藏的著作。这一运用仅限于仿制且有必要是为了陈设、保存版别之意图。
<八> 免费扮演现已宣布的著作,即不向听众、观众收取费用,也不得向扮演者付出酬劳的扮演。义演、“期望工程”捐款、资助等进行的扮演,均不是免费扮演,不属于合理运用。
<九> 对设置或陈设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著作进行描摹、绘画、拍摄、录像,但不能作进一步的盈余活动。
<十> 将现已宣布的汉族文字著作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著作在国内出书发行。(仅适用于汉族文字著作的翻译,对其他民族的文字著作的翻译不适用;仅限于国内,向国外发行不属此领域)。
<十一> 将现已宣布的著作改成盲文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