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的知识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4 03:31浏览量:2485
【合同革除停止】经济合同的改动、革除和停止
一、经济合同的改动
经济合同的改动有必要在合同的有用期内作出。虽已缔结但未收效,尚须有关部门赞同的合同,不存在改动的问题。且当事人提出改动合同的内容,只能改动合同的一部分而不是悉数,并且改动的条款不得是影响当事人底子权力职责的条款。
经济合同的改动有两种状况:
1.改动合同主体。
经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赞同的前提下将自己的合同中约好的权力和职责悉数或部分搬运给第三人。这种改动,是在不改动经济合同内容的状况下,改动经济合同的主体。
2.经济合同内容的改动。
即对经济合同的内容进行增减、修正。包含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期限、地址和办法等方面。合同内容改动后,合同主体仍旧,但两边的权力与职责内容已发作改动。
债权人转让权力的,应告诉债款人;债款人转让债款的,应经债权人赞同。
二、经济合同的革除
经济合同缔结后,一般不得因承办人或法人代表的变化而改动或革除。如需革除经济合同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
1.有必要是有用的合同联系。
合同的革除只适用于有用合同,无效合同无须革除,由于它本身不具有法令效力。
2.有必要有法定的革除权。
法定革除权是依据法令享有的革除权,法定理由一般有四点:一是由于不可抗力(如发作地震)致使不能实现合赞同图;二是在实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清晰标明或许以自己的行为标明不实行首要债款;三是当事人一方推迟实行首要债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实行;四是由于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好的期限内推迟实行债款,或严峻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赞同图。
3.有必要有约好的革除权。
约好革除是合同两边在合同中约好的革除权。是经两边洽谈后建立的,但其行使可由一方当事人进行。
4.有必要行使革除权。
合同的革除权在革除原因发作时,合同并不当然停止,仅发生合同革除权,只要在享有革除权一方行使权力,合同联系才归于消除。
5.有必要在合同的有用期内提出。
合同到期停止,合同两边当事人之间的权力职责已完毕,即已标明主动革除了合同,也就不用再行革除了。但合同的革除不同于合同的停止,合同能够因有用期届满、合同实行完毕、两边洽谈赞同以及依判定而停止。合同的革除是停止的原因之一。
三、经济合同改动、革除的程序
1.提出经济合同改动或革除的主张。
(1)当事人一方要求改动或革除经济合一起,应书面提出改动或革除合同的主张,具体内容包含改动或革除的原因、理由和现实、补偿职责、过后处理事项等。
(2)主张应在规则的期限内提出,并将主张书送达对方当事人。若没有发出告诉或未能送达,改动或革除合同的主张就无效。
2.对改动或革除合同的主张给予答复。
一方接到对方主张后,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答复能够是必定,也能够是否定。答复须在规则期限内送达,如无要求答复期限的,按一般适用的期限答复,一般为15天。如在答复期内没有答复,则视作赞同对方改动合同的主张。
3.洽谈签定改动或革除合同的协议。
经当事人两边洽谈,获得一致意见,可达到书面形式的改动或革除合同协议
关于触及国家指令性方案的产品或项意图合同,在签定改动或革除协议前,应报下达方案的事务主管部门赞同。
现已鉴证或公证的经济合同,改动或革除合同的协议应送原鉴证或公证机关检查、存案。有确保单位的,应将协议送确保单位,并由其确认是否持续确保。
4、依法能够单方面改动、革除合同的,合同自告诉抵达对方时改动或革除。
四、经济合同的停止
经济合同的停止原因一般有下列几种:
1.合同因实行而停止。
合同彻底实行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力职责联系天然完毕。为了防止胶葛,除一起实行、即时清结者外,应当处理停止手续。
2.合同因抵销而停止。
合同两边当事人彼此负有同品种的给付职责,用两边的两项合同职责彼此抵销来停止合同联系。合同因抵销而停止的必备条件如下:
(1)所要抵销的合同两边当事人有必要互为权力、职责人。
(2)两边负有的职责是同品种的,即该职责是同一品种的给付。
(3)两项职责都已到了实行期。
(4)抵销不得与法令的规则或两边的约好相冲突。
(5)选用抵销的办法停止合同的,要经过银行划拨结算。
3.合同因提存而停止。
提存,是合同中负有职责的一方,在职责到了实行期限,因对方的原因而无法实行或对方没有正当理由回绝承受实行的,将无法实行的标的物交给有关单位,以此替代向权力一方的给付。提存后,职责人的职责即行革除,本来的权力职责联系即告停止。
4.合同因两边达到一致意见而停止。合同两边当事人经过洽谈一致,缔结新合同或经过洽谈一致停止合同。一般包含革除和更新两种状况:
(1)革除,是合同的权力人自愿抛弃自己的权力,革除职责人的职责。
(2)更新,是合同两边以新的合同替代本来的合同。如更新后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原合同仍具有法令效力。
5.合同因混淆而停止。
合同两边,即权力人和职责人混淆为一人。如两个兼并成了一个单位。这样权力人一起又是职责人,原权力职责便告停止。
6.合同因当事人逝世而停止。
一般来说,当事人的逝世并不用然导致合同停止,由于其权力与职责联系可由其承继人承当或转让别人。但是有严厉人身性的合同联系,可随当事人逝世而停止,由于人身联系不能转让或承继。如,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书合同的约稿人逝世时,其签定的合同也随之而停止。
7.合同联系因约好的期限已满而停止。
合同一般都规则有职责实行期或合同有用期,如合同的期限届满,不管职责是否实行,合同均告停止。
8.合同因法院或裁定机关判定与判定而停止。
当人民法院或裁定机关处理合同胶葛时,对合同作出停止的判定和判定,合同即告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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