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Z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原告辩称:2007年3月30日,原告将其具有的沪AK3526中型自卸卡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车体丢失险、第三者职责险、车上人员职责险(20000*1座)、附加三者职责不计免赔险和附加车体丢失不计免赔险,稳妥期限为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
2007年7月11日16时15分许,原告驾驭员周建征驾驭沪AK3526中型自卸卡车行进至通南路铁路道口处,与受害人夏文涛驾驭的自行车发作磕碰,发作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端。
受害人伤病经司法判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判定中心判定,构成交通事端九级、十级,酌情给予歇息期7至8个月、护理期7至八个月、养分期4个月。
2009年3月4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2009)宝民一(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定书,判定原告
补偿受害人夏文涛
医疗费、伤残补偿金、护理费、伤残辅佐用具费、
交通费、判定费、精力危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等,算计人民币92,709元;判定被告补偿受害人夏文涛人民币56,330.25元。
原告向受害人付出补偿款后,恳求被告在商业稳妥职责限额内对其已付出的金钱予以理赔,但被告少理赔了医药费人民币34,915.25元、护理费人民币900元、判定费人民币1,000元、律师费人民币2,500元,算计人民币39,315.25元。
故原告恳求法院依法判定:
⒈判令被告向原告付出稳妥理赔金人民币39,315.25元;
⒉判令被告承当本案悉数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已依照稳妥合同约好履行了赔付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恳求。
⒈医药费:根据稳妥单正本反面张贴的第三者职责险条款的约好,被告不付出属非
医保项目的医药费;受害人伤残辅佐用具内固定系进口资料,被告依照总价的50%予以赔付。
⒉护理费:司法判定中心确定给予护理期7至8个月,故被告依照7个月的规范赔付。
⒊判定费和律师费:根据稳妥合同的约好,判定费和律师费不属于赔付项目。
一审法院以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稳妥合同联系受法律保护。涉案稳妥车辆在稳妥期限内发作了稳妥合同约好的稳妥事端,被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好予以理赔。两边争议的项目和金额:
⒈医药费:从稳妥单反面来看,无任何张贴痕迹;原告也否定被告向其交付了相应的第三者职责险条款。故被告根据该条款中“非医保项目的医药费不予赔付”的约好而回绝赔付部分医药费的理由缺乏;伤残辅佐用具不能因其国产或进口性质而差异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