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包括哪些方面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08 23:19浏览量:188
依据我国有关法令规则,知识产权侵权职责包含民事职责、行政职责和刑事职责。本文所要评论的是侵权职责仅限于民事职责。
一、知识产权侵权职责概念剖析  知识产权侵权职责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亲近联络而又不同的两个概念,从字面上了解,知识产权侵权职责便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导致的职责,因而要清晰什么是知识产权侵权职责,首要要搞清楚什么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又有着亲近而杂乱的联络。
(一)侵权行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概念剖析
侵权行为的概念问题是侵权行为法的根底理论,而我国学界对侵权行为的概念并没有结论,争辩的核心问题之一是侵权行为是否以差错为构成要件,并以此划分为必定说和否定说两种首要观念。
必定说建议以差错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具有代表性的界说是:因成心或差错危害别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对所生危害承当补偿职责的行为。建议不以差错为侵 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具有代表性的界说是:危害别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当民事职责的行为。在我国,只需以魏振瀛教授为代表的少部分学者持这种观念,在知识产权范畴则以郑成思为代表。在立法上,没有见有哪个国家的侵权行为法采纳此种立法例,但在知识产权法范畴,无论是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日本,仍是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首要发达国家,却绝大大都选用此种立法例。
依据学者通说和大都立法例,能够以为:侵权行为,是指因成心或差错危害别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对所生危害承当补偿职责的行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指危害别人知识产权,依法应承当民事职责的行为。对这两个界说放在一同进行比照剖析,从言语逻辑的视点来看,就发作了很大的问题。因为,“侵权行为”毫无疑问应该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上位概念,而咱们方才得到的概念却从根本上违反了这样的逻辑,除“知识产权”这一限制外,这儿的下位概念在外延上却形成了对上位概念的反围住。这也是我方才所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联络亲近而杂乱的原因。为什么会呈现这种现象呢?
首要,对两种观念各自对侵权行为所下界说进行比照,不难发现其本质性差异有三点:榜首,是否以差错(包含成心和差错)为构成要件;第二,是否要求有实践危害;第三,其导致的民事职责是否限于危害补偿。假如进一步剖析,就会发现两者差异的关键在于:以差错为构成要件者,所导致的成果是对实践发作的危害负补偿职责,这也是以德国为代表的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把侵权行为列入民法典债编的首要理由;而不以差错为构成要件者,所导致的成果不限于对实践危害的补偿职责,或许还包含返还原物、中止危害、消除阻碍、波折避免等职责方式。这也是咱们所了解的观念:侵权导致的是职责而不是债(或许说不仅仅是债),然后成为建议将侵权行为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理论依据。
其次,导致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权力维护系统上的不同。自罗马法以来,在民法范畴就确立了“一切权是一切权力的源泉”这样一种观念,再到今日,人们对一切权的重视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在法令上规则了紧密的维护系统。具体表现为两层维护,即:物权维护办法和债务维护办法。物权维护办法并不以危害人的差错为条件,只需发作了危害行为或许有危害之虞,权力人就能够行使物权请求权以回复物权的满意状况。而债务的维护办法,便是以侵权行为法规则的危害补偿之债来维护一切权,这种危害补偿在一般侵权的情况下则要求行为人具有片面上的差错。
知识产权则是远在法令对这类以有体物为标的的物权的维护适当齐备之后,才因为商品经济及技能的充分发展而发作的一种新式民事权力,各国对知识产权的维护是由各专门法来完结的。在专门法维护的系统内,也并没有形成象物权那样的两层维护结构,而是将物权的维护办法与债务的维护办法揉合在一同,然后形成了不以差错为构成要件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概念。
(二)侵权职责、知识产权侵权职责概念剖析
结合前面临侵权行为的剖析能够以为,侵权职责是指因成心或差错危害别人合法权益,依法对所生危害应承当的补偿职责;知识产权侵权职责是指危害别人知识产权,依法应承当的民事职责。
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侵权职责的构成要件
只所以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侵权职责的构成要件放在一同谈,是因为这两者既有差异,又有亲近联络,而知识产权侵权职责的构成又首要建立在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根底之上。
(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在适当一部分学者和大部分教科书看来,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等同于危害补偿职责的构成要件,所谓侵权行为法其实便是危害补偿法(或称侵权职责法),其构成要件便是咱们了解的:危害现实、违法行为与危害现实的因果关系、片面差错和行为的违法性“四要件”说。前面现已谈了侵权行为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概念,实事上现已摆明晰笔者的观念,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以片面差错和危害现实为构成要件。下面首要从我国知识产权法有关规则的视点扼要评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危害现实。危害现实即实践发作的危害结果,包含产业上的丢失或精神上的苦楚。对此,我国知识产权法有如下若干规则:
(1)《著作权法》第47条规则未经著作权人答应的仿制行为、汇编行为,第46条规则未经表演者答应的录制行为等都归于侵权行为。假如侵权人仅仅仿制、汇编、录制,既没有运用、也没有出售或赠与,当然不会形成危害结果,依据民事法令关系保证办法的补偿性特色,不该承当危害补偿的民事职责。但这些行为在性质上归于侵权行为却是了解无误的。
(2)《专利法》第11条规则专利权人享有制作权、承诺出售权。假如侵权人仅仅制作或承诺出售专利产品,既未运用也未出售、赠与,同理也不该承当危害补偿的民事职责。但《专利法》第57条也了解无误地将其规则为侵略专利权的行为。
(3)《著作权法》第49条、《专利法》第61条、《商标法》第57条别离清晰了即发侵权归于侵权行为,应承当民事职责。咱们知道,即发侵权行为的本质是有波折之虞、但还没有发作波折结果的行为,但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以上能够看出,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上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不以危害现实为要件。
2、片面差错。有学者以为侵略知识产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建议适用差错职责准则;也有学者以为该类侵权行为具有多种特点,包含一般侵权行为、危害行为、波折之虞行为、侵吞行为等多种性质的行为,建议针对行为的不同性质别离适用差错职责准则与无差错职责准则;还有学者建议引入无差错职责准则。笔者以为,与侵权行为法中的侵权行为比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确具有多种特点,既包含行为人有差错的一般侵权行为,也包含无差错的所谓危害行为。比方,依据专利法第63条第2款和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则,好心的运用和出售行为仍然构成侵权,能证明其有合法来历的,能够革除其补偿职责(革除的仅是补偿职责),一起规则“应当承当中止侵权行为的法令职责”。十分显着,不光这儿讲的侵权行为不需求以行为人差错为构成要件,并且承当“中止侵权行为的法令职责”也不需求以行为人差错为要件。因而,归纳一切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一起构成要件,就不该当包含片面差错,不然将不当地缩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外延,例如无差错的危害行为就将被扫除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之外。
依据上述扼要剖析,“四要件”中的危害现实和片面差错都已被扫除,那么,违法行为与危害现实的因果关系也就没有适用地步了,如此一来就只剩余行为的违法性这一个要件。也便是说,咱们在研讨侵权行为法时,一般不以为是侵权行为的危害行为、波折之虞行为以及侵吞行为等,在知识产权范畴都能够构成侵权行为。
(二)知识产权侵权职责的构成要件
在我国以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为主体的知识产权法令系统中,针对侵权行为,首要规则了中止危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补偿丢失等职责方式。依据前文所述,违法性是侵权行为的仅有构成要件,但不同的职责方式则在违法性的条件之下,还有各自不同的构成要件。下面别离做扼要剖析。
1、中止危害。只需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即一起构成中止危害的民事职责,在这儿,侵权行为和侵权职责的构成要件相同。此外,我国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都别离对即发侵权做出了相似的规则:当权力人或许好坏关系人有依据证明别人行将施行侵略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阻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遭到难以补偿的危害的,能够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请求采纳责令中止有关行为和产业保全的办法。对权力人来说,这相似于物权请求权中的波折避免请求权,对义务人来说,则只需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即构成侵权,即应承当中止危害的民事职责。
2、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在现在的立法上,只需著作权法规则了这两种职责方式,并且对其构成要件没有清晰规则,好像能够以为只需构成侵略著作权就要承当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职责。在笔者看来,现在的立法至少存在以下遗漏:
榜首,关于消除影响。现实上,不仅在著作权法,并且在商标法、专利法范畴,也存在因侵权行为对权力人形成不良影响的问题,如对商誉的损坏、对顾客的误导等。我国专利法第59条规则:“冒充别人专利的,除依法承当民事职责外,由办理专利作业的部分责令改正并予布告”,我了解,这儿规则的由办理专利部分进行的“布告”,在性质上当然是一种行政处罚办法,但其意图却是消除影响,毫无疑问是应该由侵权人来承当的一种民事职责。关于消除影响这一职责方式的要件,笔者以为除行为的违法性外,还应当包含在客观上形成了不良影响,以及侵权行为与不良影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关于赔礼道歉。毫无疑问,这一职责方式存在的依据是对人身权益维护的需求。咱们知道,在知识产权中除商标权没有人身性权力外,著作权、专利权都包含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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