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酒后驾车被判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3 14:14浏览量:1265
损害公共安全罪包含:放火罪、损坏交通设施罪、损坏电力设备罪、不合法生意制作枪支罪、交通肇事罪等等,下面咱们就一同来看一个关于损害公共安全罪的事例,期望对大家能有所协助!
司机酒后驾车被判损害公共安全罪
酒后驾驭形成3死2伤,肇事者吴某为自己这样的行为支付沉重价值。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确定吴某犯损害公共安全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90余万元。
吴某本年32岁,是沈阳一家公司司理。2007年12月31日16时47分,他酒后驾车沿沈阳市长青街由南向北行进,先是与一辆公交车发作追尾,但吴某持续驾车向北行进,在之后大约602米的路段上,制作了一连串的悲惨剧。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与公交车追尾后,吴某驾车行进了68米时将骑自行车的男子代某撞倒,形成代某头部骨折。他持续向北行进462米,将正推着人力三轮车行走的孙某撞倒,致孙某失血性休克,右肾损害,身体多处骨折。紧接着他再次前行41米,又从后边将正骑自行车的佟某及其儿子王某撞倒。10岁的王某被撞至桥下,当场逝世,佟某重伤被送往医院后于次日逝世。这个时分,吴某仍未泊车,又行进31米,将另一骑车人张某撞倒,致使张某当场逝世。随后,轿车撞桥,严峻损毁,方停了下来。
经过血样检测,吴某酒精含量严峻超支,属醉酒状况。经过对其所驾车辆的车速检测,其时速为82公里,超出出事路段限制的时速70公里。
法院以为,被告人吴某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驭机动车辆损害公共安全,违章驾驭,形成3人逝世2人受伤的严峻后果,情节恶劣,应以过错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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