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权赔偿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7 06:13浏览量:2518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则:“国家机关或许国家机关工伤人员在履行职务中,侵略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构成危害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
网友发问:职务侵权补偿职责与国家补偿职责
律师回答:《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则:“国家机关或许国家机关工伤人员在履行职务中,侵略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构成危害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
相关法律常识:依据这两条法律规则,当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构成一公民人身危害时,受害人是按照《民法通则》和《国家补偿法》别离独自提起两个补偿恳求,仍是只能挑选一个行使补偿恳求权?对此,咱们以为,受害人只能按照《国家补偿法》行使一个补偿恳求权。理由是:(1)、国家补偿在性质上仍是一种民事法律职责,由于受害人因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构成的是一种相等的社会联系,不是公法范畴的非相等联系,职务侵权侵略的生命、健康、自在等权力是私法上的权力,其职责方法补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也归于民事职责。①(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8条规则“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致人危害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则,由该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承当民事职责。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危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当补偿职责。归于《国家补偿法》补偿事由的,按照《国家补偿法》的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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