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房地产告贷典当合同纠纷
申 请 人:上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榜首被恳求人:霍 某
第二被恳求人:张 某
一、恳求人恳求与被恳求人辩论:
恳求人称:2004年11月3日,恳求人与榜首被恳求人签定编号为F04151的《房地产告贷典当合同》。合同约好榜首被恳求人将坐落上海市长春路的房产作为典当物,向恳求人典当告贷人民币130万元。合同一起约好了典当告贷的期限、利息、归纳费用及
违约责任等条款。同年11月15日,两边又签定编号为F04151-追01的《
房地产典当追加告贷合同》,约好追加典当告贷人民币120万元,并约好 “除告贷金额和期限外,其他条款依照F04151合同履行”。第二被恳求人赞同将上述房地产典当给恳求人,并许诺承当典当告贷的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定后,恳求人践约向榜首被恳求人发放了典当告贷。上述告贷到期后,榜首被恳求人的托付代理人秦某来恳求人处办理了典当告贷展期手续,编号F04151合同项下告贷展期至2005年3月2日,编号F04151-追01项下告贷展期至2005年2月15日。上述典当告贷到期后,榜首被恳求人未按约还款。为保护恳求人的合法权益,恳求人提起裁定。庭审前,恳求人改变了裁定恳求,改变后的裁定恳求为: 1、榜首被恳求人应偿还首笔和追加典当告贷算计人民币2,500,000元;2、榜首被恳求人付出典当告贷利息算计人民币25,000元;3、榜首被恳求人付出典当告贷违约金算计人民币125,000元;4、本案裁定费、保全费和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由榜首被恳求人承当;5、第二被恳求人对榜首被恳求人的上述付款责任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榜首被恳求人辩称:从程序上看,榜首被恳求人不应是系争法律关系的主体,真实的主体应当是榜首被恳求人地点的上海某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码公司)。从实体上看:1、本案系争合同写的是房地产典当告贷合同,并非房地产典当典当合同,恳求人的行为违反了《典当行管理办法》的规则,故系争合同为无效合同。2、榜首被恳求人先后借得钱款算计为人民币2,325,000元,而非人民币2,500,000元。依据《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则,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3、系争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的约好无法律依据,在《典当行管理办法》的规则中也无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4、恳求人未对典当物进行典当挂号,也未仔细“查询和认证”典当物的实践等行为是形成现在丢失的重要原因之一。正是因为恳求人该等差错而发生的丢失,不应由被恳求人承当。综上所述,榜首被恳求人以为本案应按
无效合同处理准则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