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5-03 02:35浏览量:770
第四条 路途交通事端由发作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辖。未建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辖。
第五条 路途交通事端发作在两个以上统辖区域的,由事端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辖。
对统辖权有争议的,由一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统辖。指定统辖前,最早发现或许最早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分,能够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辖的路途交通事端,或许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子移交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子统辖发作搬运的,处理时限从移交案子之日起核算。
第七条 戎行、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作路途交通事端的,依照本规则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许追查刑事责任的,移交戎行、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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