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分: 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外商出资企业开展,保护外商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和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规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行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协作运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下总称外商出资企业)。外商出资企业能够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则,经过土地运用权出让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也能够按本规则经过划拨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 第三条 市和郊区区县土地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外商出资企业用地的主管部分。 第四条 外商出资企业新
征地或旧城改造项目用地,应持外经部分有关同意文件,向土地管理局提出用地请求,并向土地管理局交纳预定金。预定金能够抵交应付款,不予返还。 第五条 对外商出资企业新征地或旧城改造项目用地请求,土地管理局应在三十日内给予同意或回复,并与外商出资企业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运用合同,核发土地运用权证。土地征用批阅,按国家建造征用土地的批阅权限处理。外商出资企业非开发性运用中方原有场所的,房地产管理局应在接到用地请求十五日内与外商出资企业签定土地运用合同,并核发《武汉市外商出资运营企业场所运用权证》。对外商出资企业购买房地产请求,房地产管理局应在十五日内处理买卖立契审阅手续,并核发《房子
所有权证》和《土地运用权证》。列入国家计划急需用地并要求保证开工日期的要点外资项目,可给予特别处理。 第六条 土地运用合同应当包含用地面积、地址、用处、年限、场所运用费、两边的权力与责任,违背合同的罚则及其他需求约好的事项。外商出资企业用地年限以同意企业的运营期为准。没有确认企业运营期限的,在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或用地合一起按国家有关规则核定用地年限。 第七条 外商出资企业以出让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的,应向土地管理局交纳土地运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的,应向土地管理局交纳场所运用费;以
房地产买卖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的,应向房地产管理局交纳土地收益金。外商出资企业以房地产买卖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或租借、运用中方原有场所的,应按《武汉市外商出资企业土地运用费征收暂行规则》,向市房地局交纳土地运用费。 第八条 外商出资企业新征地或
划拨土地,应托付土地管理局或中方征地拆迁,其征地拆迁等项费用由外商出资企业一次性付出。假如外商出资企业托付中方征地拆迁,并要求此费逐年付出的,应在外商出资企业向市和郊区区县土地管理局交纳的土地开发费中,由土地管理局拨交给中方。基础设施的建造,可由外商出资企业自行开发,也可出资托付地方政府或中方开发。 第九条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享用场所运用费减免优惠待遇。 第十条 土地运用费规范在开端用地五年内不作调整,今后可随着经济的开展,供需状况改变和外部环境条件的改进加以调整,但调整的距离不少于三年,每次调整起伏不超越百分之三十。土地开发费规范高限的调整按前款规则处理。土地运用权作为中方合资或协作条件的,土地运用费和开发费在该合同期间内不作调整。 第十一条 外商出资企业用地的土地运用费自同意用地之日起计收,按季交纳。未按规则交纳土地运用费的。除期限补缴外,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