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11 14:21浏览量:920
在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的时分,是能够确认劳作合同的期限的。假如劳作合同期限届满的,两边当事人能够停止劳作合同,也能够续签劳作合同。那么,劳作合同的期限是怎么规则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建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责任的协议。劳作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作合同制规模以内的劳作合同和劳作合同制规模以外的劳作合同;按合同的方式分为要式劳作合同和非要式劳作合同。劳作合同的期限规则一般有3种,分别是:
1.有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
它是指缔结劳作合同时约好了必定的期限、期限届满,劳作法令联系即行停止。这种合同适用规模广,应变能力强,能够依据出产需求和作业岗位的不同要求来确认合同期限。
2.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
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从事技术性较强、需求继续进行作业的岗位。缔结这种合同的员工一般能够长时刻在一个单位或部分从事出产(作业),但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不等于原封不动,假如呈现契合法令、法规或许两边约好的条件,也可改变、免除或停止劳作合同。
3.以完结必定作业为期限的劳作合同。
它是指劳作合同当事人两边把完结某项作业的时刻约好为合同停止而达到的协议。它与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区别是约好合同停止条件,而不是约好确认的期限。 依据劳作部办公厅《关于劳作期限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2号)的规则,劳作的起算时刻,一般应从劳作联系两边在劳作上签字之日起核算;假如在中清晰了收效日期,则从收效日期起核算。关于的截止时刻,应以劳作期限最终一天的24时为准;假如有作业任务而超越最终一天24时的,应以完结作业任务的时刻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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