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
企业清算法令
(1995年7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经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标准企业清算行为,保护债权人、出资人和其他好坏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商场经济秩序,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本法令适用于在特区注册挂号或许住地点特区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企业清算应当坚持揭露、公平的准则。
第四条企业因下列景象之一间断的,应当依照本法令规则
进行清算:
(一)规章规则的运营期限届满或许规章规则的其他间断事由呈现;
(二)出资人决议闭幕;
(三)因兼并、分立而闭幕;
(四)依法被吊销或许被责令封闭;
(五)无正当理由自建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运营或许运营后自行歇业接连六个月以上。
破产清算,不适用本法令。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办理部分是企业清算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清算主管机关),依法对企业清算进行监督和办理。
第二章 清算开端
第六条企业开端清算的日期为:
(一)运营期限届满之日;
(二)出资人决议闭幕之日;
(三)因兼并、分立而闭幕之日;
(四)依法被吊销或许被责令封闭之日;
(五)被清算主管机关宣告进行清算之日。
第七条企业应当自清算开端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挂号机关、税务部分、劳动部分以及开户银行。有国有资产的,应当书面通知国有资产办理部分。
第八条企业应当自清算开端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清算主管机关报送有关清算的书面材料。
第九条清算开端后,企业应当间断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自清算开端之日至清算完结之日为清算期,清算期不得超越一百八十日;因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应当经清算主管机关同意。但清算期最长不得超越三百六十日。
在清算过程中,因诉讼或许其他事由致使清算无法进行而间断清算的,间断清算的期间可不计入清算期。
第三章 清算组
第十一条企业清算应当自清算开端之日起十五日内,建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第十二条本法令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则的间断景象,由企业安排清算组清算;第(四)、(五)项规则的间断景象,由清算主管机关安排清算组清算。
由企业安排清算组清算的景象,经企业请求,也能够由清算主管机关安排清算组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