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3 条规则:“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根据《劳作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则,以当事人的裁定恳求超越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判定、决议或许告诉,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越裁定恳求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恳求。”该条规则将劳作争议裁定恳求人的裁定恳求时效与劳作争议诉讼时效划上等号,以至于形成审判实践中有很多劳作争议诉讼的权益人因超越60日的裁定恳求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正当理由,被判定驳回诉讼恳求而得不到司法上的救助。
笔者以为,《解说》的该条规则有进一步商讨的必要,以弄清劳作争议裁定申述时效与诉讼时效的联络,实在维护劳作联络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笔者不揣浅薄,拟就劳作争议裁定申述时效与诉讼时效的联络与差异作一探求,以期抛砖引玉,就教于方家。
一、劳作争议裁定申述时效与劳作争议诉讼时效的联络与差异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法令规则的保证权力人经过诉讼完成恳求权力的
有效期限。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力人无权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实行义务。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力人虽可提申述讼,但其权力得不到法令保证。故诉讼时效归于消除时效。劳作争议诉讼时效是指劳作争议联络中的权益建议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力,即损失恳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实行义务的权力的法令准则。劳作争议裁定申述时效,是指劳作争议纠纷案子当事人因劳作争议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裁定恳求,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间。劳作争议裁定申述时效准则最早呈现于国务院1987年7月31日发布的《国营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十六条中:“当事人向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应当提交书面恳求。归于本条规则第二条第一项(因实行劳作合同发作)的劳作争议,当事人应当从争议发作之日起60日内,或许从调停不成之日起30日内,向裁定委员会提出;归于本规则第二条第二项(因开除、开除、
解雇违纪员工发作)的劳作争议,当事人应当自企业发布处理决议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裁定委员会提出。”
《规则》对劳作争议裁定申述时效进行了分门别类的规则,根据劳作争议的品种别离规则为60日、30日和15日。国务院1993年7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第二十三条规则:“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方式向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许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越前款规则的恳求裁定时效的,裁定委员会应当受理。”《法令》将劳作争议裁定申述时效由本来的分门别类规则一致规则为6个月。1994年7月5日公布的《劳作法》以法令的方式对劳作争议裁定申述时效做出了规则。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则:“提出裁定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60日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恳求。”而1995年8月11日劳作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定见》)第85条规则:“‘劳作争议发作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