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农村土地赔偿规范包含土地
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顿补助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付出的各项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等,关于占用农村土地赔偿规范具体内容请阅览下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付出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顿补助费,规范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犁地、蔬菜地,依据国家规则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下同)的六倍核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量的五倍核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犁地,按该土地年产量的三倍核算;
4.征用宅基地按附近犁地的补偿规范核算;房子由建设单位另行
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犁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量核算;能收成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能够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交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买;
2.房子拆迁,按房子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端洽谈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备、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播送、通讯设备等附着物,依照实际情况交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顿补助费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犁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犁地的安顿补助费为该犁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匀每亩年产量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犁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犁地安顿补助费以年产量的四倍起算,人均犁地每削减零点一亩,安顿补助费相应添加年产量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越年产量的十倍;
2.征用非犁地安顿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量和略低于附近犁地的安顿补助倍数核算;
3.征用房子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犁地,不付出安顿补助费。
四、依照本条规则付出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尚不能使需求安顿的农人坚持原有日子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能够添加安顿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越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付出的各项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除应当归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交给自己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组织剩余劳动力工作和不能工作人员的日子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顿规范和方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规则另行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