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作业现已全面发动并进入本质阶段,承继准则将成为其间的一编。转承继这种现象是常常发作的,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有其重要含义。但是,我国《承继法》长期以来并未明确规则转承继准则,因而学术界关于转承继相关问题的争辩一向不断,尤其是关于转承继的性质或许说是转承继过程中是否发作夫妻共同产业问题更是观念各异。实践中也呈现了司法机关审理同类案子而判定成果截然不同的现象,判定成果怎么,不光影响到司法公正,在人权入宪和国家加强维护公民私有产业权的局势下,还联系到宪法和法令的威望以及宪政的施行。
为此,作者拟从遗产的法令地位下手,结合我国的夫妻产业制和转承继的适用范围就上述问题作出剖析和讨论,以有助于民法典承继编系统的完善,添补立法空白,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转承继性质的观念之争
转承继是指承继人在承继开端后遗产切割前逝世时,其应承继的遗产比例转由其合法承继人接受的准则。实践接受遗产的已逝世承继人的合法承继人称为转承继人,承继开端后遗产切割前逝世的承继人称为被转承继人。
转承继准则在我国的承认,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52条中规则:“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没有表明抛弃承继,并于遗产切割前逝世的,其承继遗产的权力搬运给他的合法承继人。”据此,有的学者以为,转承继仅仅承继遗产权力的搬运。由于承继权自遗产切割后才转化为
所有权,因而,转承继只能是承继权力的搬运,在处理这类案子时不该将被转承继人应当承继的遗产比例视为被转承继人同其爱人的夫妻共同产业。还有学者以为,转承继是被转承继人应承继的遗产比例的搬运,是将被转承继人承继下来的遗产应继比例的权力的搬运,转承继所搬运的不是承继权,而是遗产所有权。还有学者以为,转承继仅仅将被转承继人应承继的遗产比例转由其承继人接受,因而,应将被转承继人应承继的遗产比例视为其同爱人的共同产业(假如没有别的的特别约好),转承继联系的客体是被转承继人应获得的遗产比例,而不是被转承继人应获得的悉数遗产比例。
那么,转承继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呢?众所周知,转承继发作的现实根据是承继人在承继开端后遗产切割前逝世。我国《承继法》第2条规则:“承继是从被承继人逝世时开端。”被承继人逝世意味着其民事权力能力停止,不能再作为遗产的权力主体;遗产切割后,承继人实践获得应承继的遗产的所有权,那么此刻若发作承继人逝世的景象,承继人便成为被承继人,由此引发关于承继人的遗产的一般含义的承继联系而不是转承继。由此在转承继准则中必定引发的问题是:在承继开端后,遗产切割前,谁将成为被承继人逝世时遗留下来的遗产的权力主体呢?答复了这个问题,也就确认了转承继的性质。这触及到了遗产的法令地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