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有哪些特征及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2 14:48浏览量:1580
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在相等洽谈的状况下达到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效果所达到的协议。那么劳务合同有哪些特征及法律规则?听讼网小编为您具体介绍,欢迎阅览。
劳务合同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与相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所以法人、安排之间签定,也可所以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安排之间,一般不作为特别限制,具有广泛性。一起,两边彻底遵从商场规矩,法律地位相等。
(2)合同标的的特别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供给的劳作力,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作的差异与特别性决议了劳务合同的倾向的特别性,有些侧重于劳务行为的进程,如运送合同;有些侧重于劳务行为的成果,如承包合同。
(3)内容的恣意性。除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规则以外,合同两边当事人彻底能够按自在毅力决议劳务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容既能够归于出产、作业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求,如小区保安;也能够归于家庭生活,如保姆等。两边签定合一起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准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为供给劳务方,另一方承受劳务方,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则者外。
我国有关劳务的有关法律规则
第五十八条 劳务差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实行用人单位对劳作者的职责。劳务差遣单位与被差遣劳作者缔结的劳作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则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差遣劳作者的用工单位以及差遣期限、作业岗位等状况。
劳务差遣单位应当与被差遣劳作者缔结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按月付出劳作酬劳;被差遣劳作者在无作业期间,劳务差遣单位应当依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则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付出酬劳。
第五十九条 劳务差遣单位差遣劳作者应当与承受以劳务差遣方法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缔结劳务差遣协议。劳务差遣协议应当约好差遣岗位和人员数量、差遣期限、劳作酬劳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付出方法以及违背协议的职责。
用工单位应当依据作业岗位的实际需求与劳务差遣单位确认差遣期限,不得将接连用工期限切割缔结数个短期劳务差遣协议。
引证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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