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肇事罪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12 23:17浏览量:2320
榜首百三十六条 违背爆破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办理规则,在出产、贮存、运送、运用中发作重大事故,形成严重结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结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立案规范
违背爆破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办理规则,在出产、贮存、运送、运用中发作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形成逝世一人以上,或许重伤三人以上;
(二)形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形成严重结果的景象。
铁路法》第六十条榜首款 违背本法规则,带着危险品进站上车或许以非危险品品名邮寄危险品,导致发作重大事故的,按照刑法榜首百一十五条的规则追查刑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本款罪的,处以罚金,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民用航空法》榜首百九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送企业违背本法榜首百零一条的规则运送危险品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公共航空运送企业有前款行为,导致发作重大事故的,没收违法所得,判处分金;并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榜首百一十五条的规则追查刑事责任。
[司法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于问题的解说》 1993.10.11 法发[1993年28号]
一、怎样了解《铁路法》第六十条榜首款的有关规则?
(一)本款规则所称的“危险品”,是指具有爆破、易燃、放射。毒害、腐蚀等性质,在运送、装卸和贮存、保管过程中,简单形成人身伤亡和产业毁损而需求特别防护的物品,其详细规模,按国务院及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则确定。 
(二)本款规则所称的“重大事故”,是指因不合法带着上述危险品而发作爆破、焚烧、走漏事情,致人重伤一人以上;致人轻伤三人以上;
形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或许形成暂时中止铁路行车等严重结果的。行为人施行本款规则的违法,致人逝世或许其它特别严重结果的,归于刑法榜首百一十五条所规则的“结果特别严重”,从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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