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端发生后,经现场勘查、查询问询后根据事端当事方的违法景象并按照路途交通安全法及路途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则所作出事端承认书。因该承认书是在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端时将其作为行政处罚的根据,因此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此类事端承认书常常被法院当然采用。
怎样承认交通事端职责承认书的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路途交通事端案子有关问题的告诉》第四条的规则……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
补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子时,人民法院经检查以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职责承认、伤残判定确属不当,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承认的案子现实作为定案的根据。
据此,其职责承认在民事诉讼进程中,与其它书证、根据相同,只能是一种根据,仅仅与根据、书证、勘验笔录等不同,它是一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根据必定的专业技能按照必定的准则和办法,经过剖析与证明来承认当事人是否应当承当必定职责的进程,但均属法院检查的规模,是否现实?是否采信,则须由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根据规则》的有关规则对其予以检查判别,而不是不加检查一概当然承认采用。
由此,能够看出交法将本来规则的职责承认书修改为事端承认书,而且对事端承认书不得再提起复议。是把事端承认书作为一种根据资料,终究由法院来检查承认。
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2003年3月26日在全国民事审判作业座谈会上就指出:法院在审理交通事端损害补偿案子时,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承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承认实际上是对交通事端因果关系的剖析,是对形成交通事端原因的承认。要防止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承认简略等同于民事职责的分管,应将其作为承认当事人承当职责或许承认受害人一方也有过错的重要根据资料。
但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和完成。法院觉得职责承认是专业性很强的东西,再从头承认不知怎么操作。是提请交警部门进行从头承认,仍是由法院直接对当事人的职责作出承认?由法院直接作出承认,因为法官并未目睹现场,且不是交通事端承认的专业人员,存在不少困难,在一般情况下,仅凭现有檀卷资料很难将原职责承认推翻。但提请交警部门进行从头判定,也没有清晰的法律根据。
现在,笔者处理过的交通事端,法院仍是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承认书区分当事人民事职责,简略以为交通事端补偿在法院仅仅丢失数额份额分配。虽然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路途事端损害补偿案子时,确实都以承认书作为承认现实与承当职责的当然根据。但交法施行后,承认书的性质现已变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