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男女两边为坚持
婚姻并为侧重维护非违约方的产业权益,越来越多的呈现这种外在的维护婚姻、爱情的方式。比方夫妻在婚前签署忠诚协议,若一方违反时,另一方能够恳求
补偿吗?下面
听讼网小编对这些问题作出以下回答。
违反夫妻忠诚协议有必要补偿吗
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则的忠诚职责,是一种品德职责,而不是法律职责,夫妻一方以此品德职责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流而缔结的协议,不能理解为承认详细民事权利职责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评论,已清晰:
(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的规则,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根据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现已受理的,裁决驳回申述。
(2)对夫妻两边签有忠诚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申述要求对方实行协议或付出违约金及补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则的景象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子中以对方违反忠诚协议或违反忠诚职责为由,要求对方付出违约金或精神补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
(4)之前已审结并发作法律效力的相关案子不再调整。
什么是“夫妻忠诚协议”
《婚姻法》第四条:夫妻之间应当彼此忠诚,彼此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彼此帮助,维护相等、友善、文明的
婚姻家庭关系。
根据该条规则,“夫妻忠诚职责”通常是指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节,不得歹意遗弃爱人,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献身、危害爱人的利益等。
我国《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忠诚协议”作出清晰的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男女两边为坚持婚姻并为侧重维护非违约方的产业权益,越来越多的呈现这种外在的维护婚姻、爱情的方式。一般来说,“忠诚协议”是指男女两边自愿以书面方式承认,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彼此忠诚、坚持专注,不该有婚外性行为的约好,假如违反了协议约好,应承当协议约好的违约或民事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