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6 23:55浏览量:17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展开和变革委员会 建造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证业主和物业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处理条例》,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处理企业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好,对房子及配套的设备设备和相关场所进行修理、保护、处理,保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次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发起业主经过揭露、公平、公平的商场竞争机制挑选物业处理企业;鼓舞物业处理企业展开合理的价格竞争,制止价格诈骗,促进物业服务收费经过商场竞争构成。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分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处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从合理、揭露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准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色别离施行政府指导价和商场调节价。详细定价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分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确认。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施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根据物业处理服务等级规范等要素,拟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起浮起伏,并定时发布。详细收费规范由业主与物业处理企业根据规则的基准价和起浮起伏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好。
施行商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处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好。
第八条 物业处理企业应当依照政府价格主管部分的规则施行明码标价,在物业处理区域内的明显方位,将服务内容、服务规范以及收费项目、收费规范等有关状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处理企业能够采纳包干制或许酬金制等方法约好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处理企业付出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利或许亏本均由物业处理企业享有或许承当的物业服务计费方法。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好份额或许约好数额提取酬金付出给物业处理企业,其他悉数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好的开销,结余或许缺乏均由业主享有或许承当的物业服务计费方法。
第十条 建造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定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好物业处理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规范、计费方法及计费开始时刻等内容,触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好应当共同。
第十一条 施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含物业服务本钱、法定税费和物业处理企业的赢利。
施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含物业服务开销和物业处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本钱或许物业服务开销构成一般包含以下部分:
1、处理服务人员的薪酬、社会保险和按规则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的日常运转、保护费用;
3、物业处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处理区域美化保护费用;
5、物业处理区域次序保护费用;
6、工作费用;
7、物业处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及大众职责保险费用;
9、经业主赞同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经过专项修理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开销或许物业服务本钱。
第十二条 施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开销归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一切,物业处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好以外的开销。
物业处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许整体业主发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发布物业服务资金的出入状况。
业主或许业主大会对发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出入状况提出质询时,物业处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纳酬金制方法,物业处理企业或许业主大会能够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好延聘专业组织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出入状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物业处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恪守国家的价格法令法规,严厉实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供给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好准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许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背物业服务合同约好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许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催促其期限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处理企业能够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运用人约好由物业运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许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好,业主负连带交纳职责。
物业发作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许物业运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许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 归入物业处理规模的已竣工但没有出售,或许因开发建造单位原因未准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许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造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 物业处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处理企业承受托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托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定费用。
第十八条 运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进行运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处理企业的赞同后,依照规则处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首要用于弥补专项修理资金,也能够依照业主大会的决议运用。
第十九条 物业处理企业已承受托付施行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分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处理企业根据业主的托付供给物业服务合同约好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两边约好。
第二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分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加强对物业处理企业的服务内容、规范和收费项目、规范的监督。物业处理企业违背价格法令、法规和规则,由政府价格主管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则》予以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能够根据本办法拟定详细施行办法,并报国家展开和变革委员会、建造部存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展开和变革委员会会同建造部担任解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履行,原国家计委、建造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处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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