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托 代 理 合 同
(200 )赣律民交字第 号
托付人 (以下简称甲方)因交通
事故胶葛一案,托付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律师署理诉讼,经两边议定下列各条,一起遵循实行:
一、乙方承受甲方的托付,指使律师为甲方与 交通事故 胶葛 案 审的诉讼署理人。
二、乙方律师有必要实在保护甲方合法权益,担任处理有关法令事务,并准时出庭。
三、甲方有必要向律师照实反映悉数案情,供给牢靠的依据和资料。乙方承受托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招摇撞骗,有权停止署理,所收署理费不予交还。
四、乙方无故停止实行合同,交还已收取的悉数律师服务费,甲方无故停止实行合同,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交还。
乙方因甲方差错或甲方的要求超出合理规模而停止合同的,乙方扣除承办该项法令事务的实践开销后余额交还甲方。
甲方未按约好时刻付出律师服务费、办案费,乙方有权停止实行合同。
五、两边签定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民事案子诉讼危险须知》,奉告其民事案子审理因触及诉讼参加人的取态与反响、承办法官依法之自在裁量权、依据之客观实在与法令实在间的差异等要素,故乙方指使之律师应勤勉的依法处理案子,且尽量奉告甲方须自行承当或许的诉讼危险。
六、甲方托付乙方的署理权限:
全权署理:代为供认、改变、抛弃诉讼请求,进行宽和,提起反诉、上诉等。
一般署理
七、依据两边洽谈,甲方向乙方交纳律师服务费 元。于本合同签定后三日内一次性缴清。
乙方律师在为甲方供给法令服务进程中所发作的办案费(含判定费、公证费、办案所需差旅费、以及乙方代甲方付出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据实付出。
八、合同
有效期限,自签定之日起至本案 审完结止(判定、调停、撤诉及案外宽和等)。
九、如一方要求改变
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十、其他约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