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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职责】医疗并发症医院是否承当职责
现在,在
医疗纠纷的处理中,
医疗机构经常以并发症作为不承当职责的抗辩理由,医学会的判定专家也以并发症为由确定患方提出的危害结果不是医疗事故,并发症有被乱用的倾向,成为一些医疗机构作为革除职责的常用手法。并发症应否革除民事职责,有必要从法律上予以清晰。
一、并发症的界说
并发症是一个杂乱的临床医学概念。学者对并发症的界说有以下几种:
1.并发症是指一种疾病在开展过程中引起另一种疾病或症状的发作,后者即为前者的并发症,如消化性溃疡或许有幽门梗阻、胃穿孔或大出血等并发症。
2.并发症是指在医治护理过程中,患者由患一种疾病兼并发作了与这种疾病有关的另一种或几种疾病。
笔者以为并发症是指一种疾病在开展过程中引起的,或许由医治操作引起的能够预见的另一种疾病或症状。
并发症简单与兼并症、后遗症、
医疗意外混杂。
兼并症是指在特别的生理情况下或许一种疾病在开展过程中,兼并发作了别的一种或几种疾病,后一种疾病不是特别的生理情况或前一种疾病引起的。如妊娠兼并原发性高血压、糖尿病兼并乙型肝炎等。
并发症与兼并症的差异在于前后两种疾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有因果关系的便是并发症,无因果关系的便是兼并症。
后遗症是指医疗完结后仍留传某些身体机能妨碍,严重者尚存医疗依靠,需靠外源性医疗支撑身体机能。后遗症发作的原因,有的是因必需的医治办法所构成的危害构成的,如双侧卵巢切除后,内分泌功用需求外源性激素保持;甲状腺切除后的甲状腺功用减退等。有的是疾病自身的天然转归,如脑出血或脑梗塞,医疗完结后留传肢体功用妨碍。
并发症与后遗症的差异:1.发作的时刻不同。并发症发作在疾病开展过程中或医疗过程中。后遗症发作在医疗完结后。2.医治作用不同。并发症经过医治能够康复或减轻,临床表现具有可逆性,而后遗症经过医治,临床表现不能改进,具有不可逆性。
医疗意外是指患者在医治过程中,因为无法抵抗的原因,忽然呈现的不能预见、难以防备的不良结果。
并发症与医疗意外的差异:并发症能够预见,部分能防止和防备、部分不能防止和防备;医疗意外不能预见,也不能防止和防备。
二、并发症的分类
㈠依据并发症引起的原因可分为疾病并发症和医治并发症。医治并发症又可分为手术并发症、麻醉并发症。
1、疾病并发症是指由疾病在开展过程中引起的另一种疾病或症状。在临床上常见的如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并发肺炎,肝硬化并发食道静脉曲张决裂出血,高血压患者简单并发心血管病变、脑血管病变,临产时亦会引起羊水栓塞乃至产后大出血的并发症,这些都是疾病自身天然病程中或许衍生而加剧病情的偶发病情。
2、手术并发症是指由手术引起的另一种疾病或症状,如胃手术后的倾倒综合症。
3、麻醉并发症是指由麻醉引起的另一种疾病或症状。
㈡依据并发症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能否防止其发作,可将其分为能够防止的并发症和难以防止的并发症。
能够防止的并发症,是指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经过
医务人员的主观努力,采纳必定的医疗办法能够防止其发作的并发症。
能够防止的并发症的特征:
1.后一疾病或症状的发作是由前一种疾病或手术、麻醉等医治办法引起的;
2.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是能够预见并能够防止和防备的;
3.医务人员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没有预见到,或许预见到了而没有采纳防备办法防止其发作;
难以防止的并发症,是指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经过医务人员的主观努力,采纳必定的医疗办法难以防止其发作的并发症。
难以防止的并发症的特征:
1.后一疾病或症状的发作是由前一种疾病或手术、麻醉等医治办法引起的;
2.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是能够预见但不能防止和防备的;
3.医务人员采纳防备办法仍未能防止其发作;
这儿需求留意的是,不能防止和防备的确定规范是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无法防止和防备,而不是以详细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为规范。
三、并发症的民事职责
难以防止的并发症,虽可预见但却不能防止和防备,这是因为临床医学还有许多不知道要素以及医疗行为自身的局限性和风险性所决议的。
难以防止的并发症不能防备不等于不防备,因为其事前是能够预见的,医务人员应当事前拟定并执行相应的防备和救治计划,尽或许使患者的危害降到最低。假如事前拟定并执行了相应的防备和救治计划,依然发作了并发症,就不应当承当民事职责。假如事前没有拟定并执行相应的防备和救治计划,或许事前拟定并执行的防备和救治计划过错,使能够减轻的并发症加剧,患者的丢失扩展,就扩展的丢失,医疗机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
医疗机构在为患者诊治过程中发作能够防止的并发症,医疗机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