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中的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4 22:40浏览量:719

美国闻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勒说过:“纵观美国闻名大企业,几乎没有哪一家不是以某种方法、在某种程度上应用了吞并、收买而发展起来的。”(注:赵炳贤著:《本钱运营论》,企业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第169页。)这提醒了并购的重要性。进入九十年代, 全球性的并购浪潮直接影响到我国,企业的重组、并购已为我国注重并施行。在全国人大拟定的“九五”规划和2010年前景方针大纲中提出了“依托市场竞争,促进现有财物合理流动和优化重组”,企业重组、外资并购已被作为完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过程。因而,对外资并购我国企业中的法令问题进行剖析、研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中笔者企图从外资并购的概念和方法下手,对不同方法下的外资并购的法令规范进行开始讨论。
一、外资并购的概念、方法及分类
外资并购主要是指外国出资者经过吞并或收买的方法而获得公司企业操控权。吞并(Merger)是指一公司企业将其他公司企业并入本公司企业,而使后者失掉法人资格,即吸收吞并,又称“悉数收买”。收买(Acquisition )是指一个公司企业经过购买其他公司企业悉数或部分财物或股权,以完成对该公司企业的实践操控,而被收买的公司企业仍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鉴于吞并和收买的动机和意图相同,都是经过产权买卖,以到达操控其他公司企业的意图,故习惯大将两者吞并统称为“并购”。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财物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吞并的暂行办法》把吞并界说为“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掉法人资格或改动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注: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家国有财物管理局联合发布的体改经(1989)第38号文——《关于企业吞并的暂行办法》第1条。)即具有并购的意义。
外资并购从本质上说是公司企业产权的买卖行为,其结果是发生跨越国界的对公司企业的吞并和操控。一起,外资并购也是一种杂乱的出资联系,归于世界私家直接出资的一种方法。因而,我国的外资并购中的“外资”概念同我国外资法中的“外资”概念是共同的,不只包含外国人的出资,也包含港澳台出资者的出资。
对我国而言,外资并购被作为世界直接出资的新方法,其法令准则并不完善,因而有必要根据不同品种的并购提出不同的完善准则。公司企业并购方法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规范可作出不同的分类: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