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06 12:06浏览量:159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平快速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金融买卖争议,特制定本规矩。
第二条
我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决委员会(又叫我国国际商会裁决院,下称裁决委员会)以裁决的方法独立、公平地处理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买卖发作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
金融买卖,是指金融组织之间以及金融组织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稳妥市场上所发作的本外币资金融通、本外币各项金融工具和单据的转让、生意等金融买卖,包含但不限于下列买卖:
1、借款;
2、存单;
3、担保;
4、信用证;
5、收据;
6、基金买卖和基金保管;
7、债券;
8、托收和外汇汇款;
9、保理;
10、银行间的偿付约好;
11、证券和期货。
第三条
裁决委员会受理的金融争议案子,当事人约好适用本规矩的,适用本规矩;当事人未作约好的,适用《我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决委员会裁决规矩》。
当事人关于两边之间的争议是否归于因金融买卖发作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提出贰言,或许当事人关于案子是否应适用本规矩提出贰言的,由裁决委员会决议。
第四条
当事人约好对本规矩有关内容进行改变的,从其约好,但其约好无法施行或与裁决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冲突者在外。
凡当事人约好依照本规矩进行裁决但未约好裁决组织的,均视为赞同将争议提交裁决委员会裁决。
第五条
裁决委员会有权对裁决协议的存在、效能以及裁决案子的管辖权做出决议。如有必要,裁决委员会也能够授权裁决庭作出管辖权决议。当事人对裁决协议的效能有贰言的,假如一方恳求裁决委员会作出决议,另一方恳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则由人民法院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协议和裁决案子管辖权提出贰言的,不影响裁决程序的进行。
第六条
当事人能够从裁决委员会金融专业裁决员名册中选定裁决员,也能够从裁决委员会指定的其他裁决员名册中选定裁决员。当事人选定的裁决员应经裁决委员会主任承认。承认与否,不附具理由。
当事人约好在裁决委员会裁决员名册之外选定裁决员的,当事人选定的或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指定的人士经裁决委员会主任依法承认后能够担任裁决员。承认与否,不附具理由。
由裁决委员会主任指定裁决员时,除非当事人还有约好,裁决委员会主任能够在裁决委员会金融专业裁决员名册及其他裁决员名册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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