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24 22:16浏览量:2634

近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同劳务差遣胶葛,单独免除劳作合同的劳务中心被判付出劳作者双倍赔偿金。
2003年7月24日,颐源居物业公司与羊坊店劳务中心签定了劳务差遣合同。2006年12月20日,羊坊店劳务中心与吴女士签定劳作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吴女士被羊坊店劳务中心差遣至颐源居物业公司作业,其每月薪酬由颐源居物业公司转账到羊坊店劳务中心后,由羊坊店劳务中心发放。吴女士月薪酬标准为1635元。
2008年2月5日,羊坊店劳务中心以粘贴奉告书的方法告诉吴女士与其停止劳作联系。奉告书载明,羊坊店劳务中心因股份制变革,产业结构将发作严重调整,因羊坊店劳务中心与颐源居物业公司以及劳作者代表就人员安顿接纳、劳作合同延期等问题屡次洽谈未果,为此劳作合同已到期的劳作者及颐源居物业公司招录的没有与羊坊店劳务中心签定劳作合同的劳作者与羊坊店劳务中心的劳作联系自2008年2月5日起停止,2008年3月1日前合同到期的劳作者自合同到期之日起劳作联系停止。
吴女士以要求羊坊店劳务中心向其付出薪酬、拖欠薪酬的经济补偿金、违法停止劳作合同的赔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述。仲裁委经审理,判决颐源居物业公司向吴女士付出2008年1月26日至2008年2月5日的薪酬526.2元,驳回了吴女士的其他申述恳求。吴女士不服,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以为,吴女士与羊坊店劳务中心签定的劳作合同虽于2007年12月19日期满,但之后吴女士仍按原劳作合同的规则向用工单位颐源居物业公司供给劳作,因而吴女士与羊坊店劳务中心在劳作合同期满后构成的现实劳作联系。羊坊店劳务中心虽建议宣布奉告书的原因系因吴女士不同意如期停止劳作合同,且回绝在保持原劳作合同约好条件的前提下续签劳作合同,但该中心就此建议未向法院提交充沛有用的根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羊坊店劳务中心未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诉吴女士或额定付出吴女士一个月薪酬后即以粘贴奉告书的方法单独免除了两边的现实劳作联系,且羊坊店劳务中心未能提交充沛有用的根据证明该中心因行将处理刊出手续,曾与吴女士进行洽谈且未能就改变劳作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羊坊店劳务中心宣布的奉告书内容为停止两边的劳作联系,性质为该中心单独免除与吴女士的现实劳作联系,故该中心应向吴女士付出相应的免除现实劳作联系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根据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则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判令劳务中心向吴女士付出赔偿金。
我国现阶段劳务差遣盛行,很多企业运用差遣工。劳务差遣的意图在于供给短期、暂时的作业习惯劳作力商场的需求,必定程度上缓解工作压力,可是,现在从事劳务差遣的企业中,做法纷歧,用工不标准,监管缺失,形成劳务差遣中侵略劳作者权益的现象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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