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规则企业能够和职工约好保密条款或签定保密协议,这是对企业合法权益的维护。那么企业与职工约好的
劳动合同保密条款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呢?
听讼网立刻为我们回答。
劳动合同保密条款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则:“劳动合同当事人能够在劳动合同中约好保存用人单位商业隐秘的有关事项”。保密条款中应写明保密的规模、期限、职工应实行的保密职责及职工违背保密约好时应承当的职责。
保密条款发生的法令危险有:
(1)保密条款约好不完整的法令危险。一些企业为确保劳动合同完整性,约好有准则的保密条款,但关于商业隐秘的区分及各种具体的职责约好都不清晰,导致保密条款没有本质的操作价值。
(2)保密条款签定规模过广的法令危险。不少企业过错以为保密条款签定规模越广泛,对企业的商业隐秘维护越有利,导致不少企业不分部分、不分工作性质要求整体职工签定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可是这样的做法不只会危害企业的商业隐秘的隐秘性,并且因为企业要求职工承当保密职责应当付出相应的保密费,给企业添加过重的担负。
一般来说,与企业签定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的职工包含:
①高档研讨开发人员、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他们或许掌握着企业的核心技术,或许担任企业的首要管理工作,掌握着企业的重要运营信息,他们是签定保密协议的首要目标。
②一般技术人员和要害岗位的技术人员。他们尽管不是最首要的人员,可是也有或许接触到企业的核心技术,也有必要与他们签定保密协议。
③商场方案、出售人员。他们是运营决议方案的实施者,了解企业的营销方案、客户名单,因而企业也会与他们签定保密协议。
④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他们都有或许因为岗位的原因了解到企业的商业隐秘,假如不与他们签定保密协议,他们很或许有意或无意地走漏企业的商业隐秘。
(3)缺少对应的保密费付出的法令危险。保密条款为职工添加了担负,一起或许因而给职工未来的工作形成影响,一些合同还约好了相应的脱密期约束离任等,因而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职工恰当的保密费用为
补偿。若缺少对应的酬劳,则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效能将遭到质疑,由此发生无法完成保密作用归于严峻的法令危险。
为完善保密事项,单纯依托劳动合同的单个条款难以具体约好,企业应当针对特别需求严厉约束的人员签定保密协议。这种区分的合理性、保密协议条款是否完善、保密制度配套等都是法令危险评价进程需求了解和考虑的内容。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来
听讼网找律师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