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咨询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28 10:17浏览量:2182
侵略商业隐秘的问题:甲指控乙侵略商业隐秘,案子存在以下现实:首要公安局根据不为大众知悉判定和同一性判定对甲方指控乙方案子立结案,在案子立案时,甲方指控乙方的所谓隐秘设备没有被用于出产,没有产品产出和出售;其次在乙方被指控的所谓隐秘设备被用于出产前,甲方又经过专利的方式在网上揭露了所谓隐秘设备。我想问:公安局立案有没有问题?乙方是否构成侵略商业隐秘罪?此前不为大众知悉判定和同一性判定均只是依托甲方供给的材料,若乙方请求从头判定,在供给材料和挑选判定组织时乙方有哪些权力?若在不为大众知悉判定和同一性判定时有依据证明甲方知道公安局挑选的判定组织,可否以为甲方或许做作业影响判定成果并请求判定无效?
答:假如甲方存在商业隐秘,不管是否用于出产,假如乙方不合法获取了甲方的商业隐秘,则乙方的行为就归于侵略商业隐秘,之后甲方将商业隐秘请求了专利,也不影响之前对乙方侵略商业隐秘现实的确定。假如乙方侵略甲方商业隐秘的行为比较严重,给企业形成重大丢失(重大丢失的边界是50万以上),企业能够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侦查,追查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并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补偿相应的丢失。商业隐秘的判定,应挑选有资质的知识产权判定组织进行。
问:有两个要害点:1、甲方揭露专利前乙方没有运用商业隐秘进行出产,当然也没有给甲方形成丢失;2、甲方揭露专利后,乙刚才运用此前的商业隐秘进行出产。该行为是否构成侵略商业隐秘?
答:依照你供给的状况看,乙方已构成侵略商业隐秘无疑。乙方获取了甲方的商业隐秘,即使没有出产,也或许给甲方形成丢失,比方甲方为研制商业隐秘而投入的本钱,也能够核算为甲方的丢失。公安机关是否应该介入,取决于这种丢失是否到达并超越50万元,从甲方的视点,肯定是提出丢失金额超越50万元的依据,而从乙方的视点,则要供给丢失额不超越50万元的依据,假如丢失额低于50万,公安机关就不应该介入。还有一个问题,假如甲方将商业隐秘转化为专利后,乙方又运用这项技能进行出产,还归于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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