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和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02 21:28浏览量:2718

                    未书面告诉免除劳作联系 和用人单位仍存在劳作联系
     2006年2月至2008年1月,李某在甲公司上班,2008年2月,李某回家过新年,之后就未到甲公司上班,李某未奉告公司不去上班了,公司也一向未告诉李某上班。直到2008年7月,李某以公司不告诉其上班,要求与甲公司免除劳作联系,并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未上班期间的生活费合计23753元为由,到通州区劳作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甲公司接到裁定恳求书后,十分不理解,甲公司以为,李某半年前已脱离甲公司,是自己不到公司上班的,归于主动离任,两边现已主动免除了劳作联系,故不同意付出李某恳求的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费。裁定委经审理以为:甲公司与李某的劳作联系没有书面告诉免除,两边的劳作联系依然存在,终究裁定委支撑李某的诉讼恳求。甲公司为此不服,又到人民法院进行申述,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依然支撑了李某的恳求。
      经过这个事例能够看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的劳作联系并不会主动免除,需求必定的程序,如两边洽谈、一方书面告诉、裁定或许诉讼免除。实践中,除两边洽谈免除、裁定或许诉讼免在外,用人单位或许劳作者往往忽视单独书面告诉免除劳作合同,有的口头奉告就完事,还有的爽性什么手续就不实行,就以为主动免除了,其实不然,如上述事例便是这样。我国《劳作法》和《劳作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免除合同应当提早30日书面告诉;试用期提早3日书面告诉。然后看出单独免除劳作合同没有书面告诉,劳作联系不会主动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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