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调解、和解与仲裁?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6 00:25浏览量:2649
(一)调停调停是指在有关安排、机关、安排、个人或法院的掌管下,对当事人之间的胶葛进行判决的活动。一般对民事胶葛、经济胶葛适用。分为诉讼外调停和法院调停(诉讼中调停)。A-诉讼外调停特征:1.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含义;
2.掌管者可所以人民调停委员会、行政机关、判决机关、两边当事人所信任的个人。3.除判决安排制造的调停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外,其他安排或个人掌管下达到调理协议而构成的调停书,均为约束力。当事人反悔,可向人民法院申述。B-法院调停的特征:1.发作在诉讼过程中;2.在法院掌管下进行;3.当事人达到协议并签收了送达的调停书的,诉讼完毕。4.调停书具有执行力。(二)宽和一般发作在民事诉讼中,其特征有:1.只要两边当事人自己参与;2.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力和实体权力的处置;3.当事人在诉讼中宽和的,应由原告请求撤诉,经法院判决撤诉后完毕诉讼。4.宽和协议不具有执行力。(三)判决1.判决是指胶葛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到协议,将胶葛提交非司法安排(判决委员会)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判决的一种处理胶葛的准则和方法;2.判决适用于相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之间发作的合同胶葛和其他产业利益胶葛。婚姻、收养、监护、抚养、承继胶葛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判决;3.劳作争议和农业承揽合同胶葛的判决另行规则,不能按判决法的规则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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