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
婚姻并非都是完美无瑕。从一般公民到各类明星的涉外婚姻,很少白头偕老,更多的是半途裂变,走上另一条——离婚。对此,咱们应该慎待。
法令对涉外离婚有哪些规则?
(一)一方当事人是中国公民,另一方当事人是外国公民(含港澳台公民,下同);一方当事人住在我国国内,另一方当事人住在国外,如两边自愿要求离婚,对抚育子女、赡养父母和处理产业等均无争议的,可按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则,在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处理
离婚手续。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请求离婚或两边对离婚有争议,不管哪一方提申述讼,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述。
如寓居在国外的一方已向寓居国法院申述,寓居在国内的一方可根据状况采纳必要的法令过程,对此我驻外使领馆给予必要的帮忙。
(二)夫妻两边均是寓居在国外的华裔,他们要求离婚的,原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组织请求处理离婚手续。
如他们原先在国内处理
结婚登记的,因各种原因,寓居地有关组织不受理时,两边能够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如两边因特殊状况不能回国时,当事人可处理授权托付书,托付国内亲朋或律师代为处理离婚手续。
如他们原是在外国婚姻登记组织处理结婚登记或在国外举办结婚仪式的,他们离婚案子国内不受理。如他们已回国久居而要求离婚的,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三)夫妻两边均系外籍华人,或一方系华裔另一方现系外籍华人,要求离婚,应向寓居国有关组织请求处理离婚手续。我国驻外使领馆一般不予受理。
(四)华裔因离婚遭到不公正的对待或不该有的损失时,使领馆为保护华裔的正当权益,应视具体状况,予以关怀并采纳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