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18 07:07浏览量:153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07)高民终字第1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彭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陆某
上诉人彭某因托付署理合同胶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2044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7年1月2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1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彭某及其托付署理人贾向立、贾向军,被上诉人陆某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明:陆某与彭某于2003年2月14日签定《授权署理协议书》,该协议首要约好:陆某授权彭某在我国及国际市场独家署理推行其所创造的“低层高楼加层结构”及其应用技能;在两边签定本协议后,陆某不得再授权别人作为署理人推行上述专利及其应用技能;陆某与其所属的北京泰中抗震技能施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中公司)可推行上述专利及其应用技能但不得再授权别人作为署理人推行上述专利及其应用技能;彭某能够运用陆某的名义及陆某供给的相关材料进行报纸、网页等宣扬,陆某也能够运用彭某所做的宣扬材料及文宣构思等进行网页、广告等宣扬运用;彭某能够与别人协作,建立推行上述专利的分署理组织且有权代表陆某进行商洽并促进陆某与第三方签定推行上述专利的协议;陆某应活跃给予彭某技能上的充沛支撑和帮忙,以帮忙彭某商洽;彭某可在国际市场代表陆某与别人就上述专利及其应用技能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事宜进行商洽,在得到陆某的书面答应后,彭某有权代表陆某签署有关转让协议;因陆某在本协议中供给虚伪专利、因未及时交纳专利年费而丢失专利权或其所供给的专利权受第三方追及形成胶葛的,陆某须承当违约责任补偿彭某所遭受的丢失;违反本约好的一方除需补偿对方的丢失外,还需另向对方付出50万美元违约金;本合约的授权期限在上述专利权有用期内,专利权期满后如需持续协作,两边另行洽谈;合同的免除由两边一起洽谈免除,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两边产生胶葛应洽谈处理,洽谈不成提交有管辖权的我国法院判定等。该协议签定后,陆某将两边合同触及的专利技能材料交付给彭某。
2003年12月16日及18日,陆某两次致函彭某,提出因两边合同签定后10个月期间彭某没有依照合同约好将合同触及的专利技能推行出去,故告诉彭某免除两边合同。彭某承认其已收到陆某要求免除合同的两封信件。
陆某以为彭某在收到其免除两边合同的信件后未提出异议,故两边合同在2003年12月18日后已免除。彭某则称其在收到陆某免除合同的信件后至2005年5月前一向无法与陆某取得联系,并以为陆某无权单独免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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