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09 08:30浏览量:652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缔结早于商品房建成,合同的实行面对许多不可知要素,具有不确认性;预售人具有必定投机性,预购人具有较大风险性,两边把握的信息也不对称,如不加以操控,预购人的权益简单遭到侵略,然后引发胶葛和抵触。因而,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给悉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造工程规划答应证;
(三)按供给预售的商品房核算,投入开发建造的资金到达工程建造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现已确认施工进度和竣工交给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处理预售挂号,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挂号存案。一起,商品房预售所得金钱,有必要用于有关的工程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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