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股份制改造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10 03:04浏览量:274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是其时经济体制改革的要点。为了标准企业股份制改造,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于1992年5月15日发布了《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定见》,作为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根据。该定见是人民法院审理有关股份有限公司建立胶葛的办案根据。
「案情」
原告:深圳美视光电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南山热电有限公司。
原告为要求确以为上市公司发起人及其出资应在上市公司中享有股权,与被告发作胶葛,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本公司为处理部属电厂发电问题,预备进口一台12.3万千瓦燃汽轮发电机组。经深圳市政府组织,将该机组装置在被告的部属电厂。
1993年2月6日,在深圳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掌管下,我公司、被告及深圳动力总公司三方达成协议:12.3万千瓦新机组扩建出资股份份额,我公司为15%,被告为52%,深圳动力总公司为33%;如需借款由出资各方自行处理;新机组不分设独立法人,与被告的老机组合为一体上市。同年3月2日,深圳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赞同参股建造12.3万千瓦燃汽轮机组的批复》,承认三方上述出资份额及新老机组捆在一同,全体股份化的协议,并要求各方向有关部门处理相应手续。
同月27日,深圳市方案局发文,同意新机组固定资产总出资为2300万美元,其间我公司出资300万美元,被告出资1196万美元,深圳动力总公司出资759万美元。随后,我公司及深圳动力总公司出资部分悉数投入,并一同代被告投入其应投部分。
同年4月下旬,新机组运至深圳装置。但随后,被告在改组为上市公司时,违背三方协议,没有将新老机组捆在一同,没有将我公司及深圳动力总公司列为上市公司发起人,并且将我公司及深圳动力总公司的出资界定为定向法人股,只给我公司250万股。假如我公司是上市公司发起人,则按每股1.5元核算,我公司应享有2400万股;既使按定向法人股设置,以每股溢价3.2元核算,我公司也应享有1125万股。恳求法院根据三方协议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承认我公司为上市公司发起人,按我公司出资额应认购该上市公司股份2400万股。
被告辩称:我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在深圳市证券主管机关指导下,历时已一年之久,原告并未参加。根据《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原告不行能成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只能给其装备法人股。
「审判」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是于1990年4月注册建立的,其时股东有深圳市南山电子工业开发公司、香港南海洋行(世界)有限公司和华能南边开发有限公司三家。1991年1月,根据深圳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深圳南山热电有限公司增资和股权转让的批复》,上述三家股东按出资份额,将1990年的部分未分配利润注入原公司,并经过转让股权增加了深圳市出资办理公司和香港腾达出资有限公司两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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