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下停车位归谁所有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09 14:30浏览量:1692

小区地下停车位一切权挂号问题最近,不少房子挂号作业人士在网上讨论城市住宅小区的车位挂号问题,定见较为不合。不合首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车位的客体知道。车位,尤其是地下车位终究是什么物?是房子修建物的隶属物、仍是修建物区别一切权的专有或共有部分、抑或是地下空间权的客体?二是能否挂号?怎么挂号?是独自一切权、仍是修建物区别一切的专有部分一切权、抑或是房子的从物。《物权法》136条尽管已将空间权问题归入到缔造用地运用权,作为用益物权类型。可是,笔者认为调整空间权的物权立法根本归于空白。榜首,关于地下空间权需求处理客体纵向上的结尾问题,如日本地下空间的规范,通常是修建物根底支撑层十米以下作为空间的基准。芬兰、丹麦、挪威也规则私家土地在六米以下即为公有。第二,地下空间是一个三维立方体,挂号上要记明上下规模,要处理高程测绘问题。第三,我国现在已有单个对地下空间的单行法规和地方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缔造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运用暂行方法》和《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缔造用地批阅和房地产挂号试行规则》等,但多触及土地运用权运用方面的规则,对相关修建物及权益并未构成明晰而明晰的准则性组织。第四,在我国开发缔造实践中,关于地表权的分配规模不只存在于地表平面,更首要的是运用地表上下空间。如出让获得缔造用地运用权的房地产开发缔造单位,需运用地下必定规模的空间夯地基或许缔造车库。由此可见,因开发缔造住宅小区而缔造的车库、车位,归于《物权法》第六章规则的修建物区别一切权的领域。小区车位既然是修建物区别一切权的规模,它就不是一般的独自一切权。由于《物权法》71条明晰规则:修建物区别一切权是由业主的专有部分一切权,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权和一起办理权组成的复合性产权。既然是这样,那么小区车位终究是专有部分仍是共有部分呢?不行混为一谈。而是就车位存在的不同景象,法令做出了不同规则。根本上分三种状况:
一、地上占用共用部位的车位归于办理设备。《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则:“占有业主共有的路途或许其他场所用于停放轿车的车位,归于业主共有。”这是由于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则了小区路途除归于乡镇公共路途外,归于业主共有;小区的其他公共场所归于业主共有,而在其上设置的停车位,实质上是小区共有部位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满意小区业主停放轿车的一种办理方法。既不是区别一切权的专有部分,也不能再重复确认为共有部分。所以,不该归于房子物权挂号的客体,无需挂号。二、规划规划归于特定专有部分运用的车位,相似专有部分的隶属物。我之所以用“相似”二字,是由于我国自1994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办理法》,1997年颁布《城市房子权属挂号办理方法》以及该方法废止后2008年颁布的《房子挂号方法》,都只对土地上的房子权属挂号作了规则,并无明晰规则各类不动产的隶属物的权属挂号。可是,此类状况往往在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中以土地用处、在规划规划中以特定运用规模所确认。如别墅区院子里的车位、底层楼盘的隶属花园内的车位、复式修建通连的地下车位、和连带房子的车位等。并且这种车位开发缔造单位在建房前或在买卖合同中对购房人以及利害关系业主给予了阐明或明示。根据《房子挂号方法》第二十条(二)项规则的“请求初始挂号的房子与请求人提交的规划证明资料记载共同”的要求,可作为特定专有部分的隶属设备予以挂号。在开发缔造单位初始挂号时记载于挂号簿上并注记在房子一切权证上,不能作为专有部分进行挂号。并且此车位要随房子专有部分一切权同时搬运,不行独自转让。三、地上、地下车库内的车位,契合法定条件的是区别一切权的专有部分。这类车位是由规划规划确认,建在整幢修建物的地基层或小区的独立的车库内。车位在构造上没有显着的外部规模,构造上也不表现为房顶、墙脚、地板、门窗等。可是有阻隔栏、地钉或固定的划线(能常常保护、显着)等。虽无“物理性的距离”,但有明晰的分界线。契合近代的“观念上距离的”要求,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在运用方面,不需运用相邻部分的门户收支,有独立的通道或与整个车库的公共走廊、公共通道相通,与其它车位不存在同享设备,能够排他运用,具有了运用上的独立性。构造上和运用上的独立性就具有了《房子挂号方法》第十条“有固定边界、可独立运用并且有明晰仅有编号(幢号、室号)的房子或许特定空间”的规则,也就契合了《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权力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分配和排他的权力”的物权概念,就能够挂号为特定业主的一切权客体。所以,对这类车位应该依照根本单元对开发缔造单位进行专有部分的一切权初始挂号,独自记载于挂号簿,发《房子一切权证》。开发缔造单位能够根据《物权法》七十四条第二款经过约好的方法,对该车位予以出售、附赠或租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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