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成立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10 23:31浏览量:2316
婚姻建立要件
婚姻的建立又名成婚,是一男一女结合为夫妻的法令行为,也是夫妻的权力和责任借以发作的法令依据。
婚姻建立的要件包含本质要件和方法要件,本质要件又称为,是指法令规则的关于成婚当事人自身及两边之间的联系有必要契合的条件,方法要件又称为成婚程序,是指法令规则的成婚程序及方法。成婚的本质要件又可分为必备条件和制止条件,必备条件又称为活跃要件,是指当事人人两边有必要具有的不行短少的条件;制止条件又称为消沉条件,或称婚姻妨碍,是指法令明定不允许成婚的状况。
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则:“成婚有必要男女两边彻底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逼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与”。
第六条规则:“成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舞”。
第七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制止成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
第八条规则:“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有必要亲自到婚姻挂号机关处理。契合本法规则的,予以挂号,发给。获得成婚证,即确认夫妻联系。未处理成婚挂号的,应当补办挂号。
依据以上规则,在我国成婚的必备本质要件为:
(一)男女两边彻底自愿;
(二)男女两边均到达法定婚龄;
(三)一男一女结为夫妻,契合一夫一妻制
成婚的制止条件为:
(一)直系血亲之间制止成婚;
(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制止成婚;
(三)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的。
成婚的程序条件为:男女两边亲自到婚姻挂号机关处理成婚挂号,获得成婚证,两边即建立夫妻联系,均需实行夫妻间的权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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