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导致离婚该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01 19:15浏览量:2101
原告:杨召亮,男。被告:何照娟,女。托付代理人:胡孝林、叶妆。1996年11月份,原告杨召亮与被告何照娟彼此知道。1999年11月11日,两边挂号成婚。2000年10月9日生育女儿杨只只。婚后原告杨召亮与被告何照娟没有共同财产。被告生育小孩后,两边因家庭小事争持不断,有几回原告杨召亮还使用暴力殴伤被告何照娟。2003年7月6日起原告杨召亮与被告何照娟两边分家日子。原告杨召亮诉称:两边成婚以来经常因一些家庭小事屡次争持,也屡次谐和未果,致使对立日趋激烈,形成夫妻爱情严峻决裂,无法在一起持续日子。自2003年8月分家,至今已有1年多。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定免除两边婚姻关系;女儿杨××由原告抚育,女儿满18岁前的抚育费及其他费用由两边担任承当,其承当份额由法院裁决;两边没有共同财产,两边一切的债权债款由各方自行解决。被告何照娟辩称:一、被告于1999年11月与原告成婚以来,经常因家庭小事遭原告暴力殴伤,导致两边爱情决裂,分家至今。被告虽赞同免除婚姻关系,但要求原告依法承当过错职责和损害赔偿职责。二、两边婚生子女杨××依法应随被告日子。被告有许多便当条件抚育孩子长大成人直至其独立日子停止。三、原告应承当分家期间被告及其女儿杨××母女俩的日子开支和被告的个人债款。【审判】法院以为,原告杨召亮和被告何照娟在庭审时均表明自愿离婚,且原告杨召亮屡次使用暴力殴伤被告何照娟,导致两边爱情彻底决裂,已无和洽或许,且两边从2003年7月6日起分家至今。对原告杨召亮要求免除与被告何照娟婚姻关系,本院应予以支撑。在庭审时,原告杨召亮和被告何照娟经法庭调停,赞同两边离婚后由被告何照娟抚育女孩杨××,且原告杨召亮每月付出女孩抚育费人民币300元直至杨××年满18周岁独立日子停止,对此本院予以支撑。另原、被告两边生育的女孩杨××在上幼儿园期间的报名费、伙食费、保育费共3805元人民币及其患病期间的医药费共407元人民币,在法庭调停时,原告杨召亮均乐意担负,对此本院予以支撑。至于被告何照娟以为是其向原告单位交纳了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却无根据证明,而原告杨召亮有根据证明是其向其单位交纳了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则,对原告向其单位交纳了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一事,本院予以供认。至于被告何照娟以为原告杨召亮屡次无故对其使用暴力殴伤,形成其遭到损伤,要求原告对其进行损害赔偿一事,在庭审时,被告有根据证明此事,原告对此事也予以供认,因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一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损害赔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则,对被告何照娟提出的由原告杨召亮进行损害赔偿的恳求,本院予以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则,判定如下:一、免除原告杨召亮与被告何照娟的婚姻关系;二、原告杨召亮与被告何照娟婚生小孩杨××归被告何照娟抚育,原告杨召亮应从2004年12月1日起每月付出人民币300元给被告何照娟抚育小孩杨××,直至小孩杨××年满18周岁能独立日子停止;三、原告杨召亮和被告何照娟无共同财产进行切割;四、原、被告两边生育的小孩杨××在上幼儿园期间的报名费等费用及被告看病期间的医药费合计人民币4142元由原告杨召亮担负,于本判定书收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出给被告何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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