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与赔偿的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10 06:42浏览量:658
2004年5月1日开端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清晰了交通事端确认书的性质:它仅仅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但交通事端职责的确认并不等同于民事补偿职责的区别。听讼网律师现已为我们整理了有关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交通事端职责区别与补偿的联络
一、违章行为与事端的确认没有必定的联络,有违章行为并非必定要对事端的发作及其结果承当职责。
所谓事端确认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端原因后,依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端之间的因果联络,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端中的效果,确认当事人的事端职责。要确认当事人承当事端职责,首先要确认他是否有违章行为,其次还要确认违章行为与事端的发作是否有必定的联络以及影响力的巨细。因而,有违章行为并不必定要承当事端职责。
二、交通事端职责区别与补偿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缺乏的部分,依照下列规则承当补偿职责:
(一)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端的,由有差错的一方承当补偿职责;两边都有差错的,依照各自差错的份额分管职责。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差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补偿职责;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差错的,依据差错程度恰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补偿职责;机动车一方没有差错的,承当不超越百分之十的补偿职责。
交通事端的丢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成心磕碰机动车形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当补偿职责。
首先应区别职责两边是主体是什么性质,假如两边均是机动车,刚依据两边差错各自承当;如一方是机动车,一方对错机动车或行人则区别不同状况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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