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的劳务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3 23:37浏览量:2170
船员是比较特别的一种作业,船员往往需求常年随船只在海上日子,而船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劳务联系、招聘联系等的法令联系,那么船员的劳务合同联系与劳作合同联系的差异有哪些?下面由听讼网黄山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船员的劳务合同联系与劳作合同有什么差异
1、船员劳作联系与劳务联系的主体不同
船员劳作合同收效后,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是安排领导联系,办理与被办理的联系,法令位置不相等。而船员劳务合同当事人(船员与劳务公司、外派船东)不存在安排领导联系,办理与被办理的联系,船员应遵守劳务公司与外派船东的安排和指挥,两边从头到尾是一种相等的联系。
船员劳作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安排,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有必要是劳作者个人,船员劳作合同的主体不能一起都是自然人;船员劳务合同的主体两边当事人能够一起都是法人、安排、公民,也能够是公民、法人、安排。
2、合同实行阶段、主体两边位置不同
船员劳作合同签定后,船员就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有必要遵守用人单位对劳作过程的统一办理,船员的劳作被看作是用人单位悉数劳作的一部分。因而,不管从用人单位内部看,仍是从其外部看,劳作者都是以用人单位名义进行劳作,其法令品格在劳作过程中被用人单位吸收,二者的联系具有从属性。而船员劳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从属联系,两边始终是彼此独立的相等主体,一起以自己的名义别离实行合同责任。
3、船员劳作合同与劳务合同的方法不同
依据我国《劳作法》第16条: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劳作合同及第19条:劳作合同应当以书面方法缔结的规则,船员劳作合同为要式合同。而劳务合同的缔结,只须雇佣人和需求方就劳务内容与酬劳意思表明共同即可树立,无须其他任何方法。因而船员劳务合同为诺成及不要式合同。
4、胶葛的处理方法不同
船员劳作合同胶葛发作后,能够到劳作机关的劳作裁定委员会裁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能够到人民法院申述,此刻劳作裁定是前置程序;假如不到劳作裁定部分去请求裁定,则能够直接向海事法院申述,此刻不受前置程序的束缚。要阐明一点:以上两个程序是能够挑选的,但要留意劳作裁定委员会的受理规模是有约束的,不是一切的劳作胶葛事项都受理的,所以这一点经引起我们的留意。一起也留意诉讼本钱,到海事法院申述要按民事案件收到诉讼费用,本钱较高。
船员劳务合同胶葛呈现后只能够诉讼处理,不能请求劳作裁定,当然也能够经两边当事人洽谈处理。
5、船员劳作与劳务合同的法令调整不同
因船员劳作联系发作胶葛,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等系列劳作法令进行处理,而因船员劳务联系发作胶葛,则要依据《民法通则》等民事法令进行调整。
因船员劳务合同发生的船员因工伤残、逝世的补偿,一般依据船员劳务合同的规则由船只一切人补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日子补助费、护理费、养分费、丧葬费和死者(残废者)抚养的人必要的日子费。而依船员劳作合同导致船员因工伤残、逝世的,用人单位应付出医疗费、补贴、护理费、伤残扶恤金、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伤亡补助金。
二、船员劳作合同和船员雇佣合同差异
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责任的协议。依据我国现行法令,劳作合同和雇佣合同存在以下差异:
1、主体不同。
这是劳作合同和雇佣合同发生不同的根本原因。劳作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别经济安排;招聘合同的主体是雇主和受雇人,并且招聘合同的雇主只能是自然人。承受劳作一方的不同是构成劳作合同与雇佣合同的首要差异地点。
2、受国家干涉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表现是当事人的两边的合意,是当事人洽谈共同的成果,国家干涉的程度较小;而劳作合同更多的表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涉,对合同的缔结程序、用人单位的责任、作业条件、劳作保护、最低、合同的免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则,首要侧重于对劳作者的特别保护。
3、适用法令不同。劳作合同由劳作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归于民法调整。现在,我国合同法尚没有对其做出清晰规则,适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规制。
4、处理胶葛的程序不同。劳作合同胶葛选用裁定前置程序,即劳作合同胶葛不经过劳作争议裁定组织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招聘合同是民事合同,审理机关是人民法院,胶葛发作后当事人无须经过裁定,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
鉴于劳作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差异,不少船员用人单位要求与船员签定船员雇佣合同来躲避法令责任。
船员外派劳务合同有其特别性。船员外派这种供给劳务的方法,不同于我国的劳作者经过直接与用人单位签定劳作合同向用人单位供给劳务,也不同于传统的雇员经过直接与雇主签定雇佣合同向雇主供给劳务。胡燕来以为船员劳务外派是指具有船员劳务外派资历的差遣单位将与其缔结劳作合同的船员差遣到外国水路运输运营者所运营的船只上从事详细船员岗位作业,在船员差遣的过程中,有必要缔结三个前后相关联的合同,牵涉到三个当事方之间的法令联系,即船员差遣单位、差遣船员、我国水路运输运营者或外国水路运输运营者三者之间的法令联系。第一份合同,即船员差遣单位与差遣船员间的劳作合同。依据《劳作》,这份合同是劳作合同,劳务差遣单位与差遣船员之间构成。第二份合同,即船员差遣单位与我国水路运输运营者、或外国水路运输运营者之间签定的合同,是我国水路运输运营者或外国水路运输运营者为了租借船员差遣企业的船员,彼此清晰责任和权限,依法保护各自利益而签定的。这个合同是一份以供给劳作服务为意图的合同,因而是一个劳务合同。第三份合同是差遣船员与我国水路运输运营者或外国水路运输运营者之间签定的合同。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船员的劳务合同联系与劳作合同有什么差异”问题进行的回答,船员劳务联系与劳作联系的差异,首要包含主体不同、合同实行阶段、主体两边位置不平等。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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