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6 13:14浏览量:130
自书遗言
自书遗言是指人亲笔制造的书面遗言,遗言人有权按照法令的规则,依据自己的毅力对身后的产业预先做出处置。
自书遗言应契合下列条件:
1、立遗言人有必要具有彻底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立的遗言才有用。须由遗言人亲笔书写遗言的全部内容。自书遗言既不能由别人代笔,也不能用打字机打印,只能由遗言人自已用笔将其意思记录下来,但遗言人建立自书遗言不得以铅笔及其他易于涂抹的笔书写,
2、有必要是立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受钳制诈骗所立遗言以及被篡改、假造的遗言无效。自书遗言须是遗言人关于其逝世后产业处置的正式意思表明。假如遗言人不是正式制造自书遗言,仅是在日记或有关函件中说到预备在其逝世后对其遗产怎么处理,则不该确定该内容为自书遗言。自书遗言须由遗言人签名。遗言人签名是自书遗言的基本要求,它既证明遗言确为遗言人亲身书写的,也证明着遗言是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遗言人在自书遗言中须注明立遗言的时刻,遗言中未注明日期的,或许所注的日期不详细的,例如,只注明“年、月”,而未写“日”的遗言不能收效。
3、遗言的内容不得违背法令,不得危害国家,团体的利益。
4、遗言应为缺少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不得处置归于国家、团体、或别人一切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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